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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林明霈
被 告 陳銘吉
上列被告陳銘吉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林明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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