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璨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珏銘
送達代收人 劉岱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敬熙
蔡振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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