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上易,1259,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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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威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熊威名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經與被害人和解,請從輕量刑云云。

惟查:本件被告係在笑傲江湖KTV 大門口持槍恐嚇李碩基;

又在錢櫃KTV 與黃基全共同毆打陳昱甫成傷;

所犯2 罪之被害人分別係李碩基、陳昱甫,惟被告所提和解書之和解對造,係檢察官起訴遭黃基全毆傷之歐峻杰、溫珺如、尹鵬澄等人,均非被告被訴2 罪之被害人或告訴人,顯然被告並未與李碩基、陳昱甫和解,其以已與歐峻杰等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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