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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湘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459 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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