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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紹弘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822 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21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44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73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107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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