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上易,292,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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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銘鐘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日即106 年9 月20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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