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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亭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存萬
鐘啓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宇修律師
陳家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之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8所示鐘啓展部分所載「有期徒刑捌柒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8所示鐘啓展部分所載「有期徒刑捌柒月」,顯係誤載;
此顯然之錯誤,並不影響判決之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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