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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煥鈞
選任辯護人 黃韋儒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1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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