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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福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進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重刑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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