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上訴,511,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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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龍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重明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廖建瑜法官於1
08年8月28日
因公調職不能
簽名,依刑事
訴訟法第51條
第2項後段規
定由劉方慈審
判長附記。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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