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惠
顧淑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吳奕廷(原名吳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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