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羅衡部分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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