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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文夏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文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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