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黃淑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薛進坤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02號,民國10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原訂108年4月3日宣判;
因被告具狀陳述協商和解已有初步共識,雙方將於108年5月13日續行調解程序。
因此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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