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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仕豪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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