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柯子雪
巫緒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被 告 徐廷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上訴字第9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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