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重附民,34,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洪莉羚
被 告 吳宥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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