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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駱建廷律師
高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千慧律師
被 告 林榮錦
Denis Opitz(中文姓名:歐德甯)
Inopha AG公司
代 表 人 Okle Andreas Willi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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