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重附民上,3,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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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淙糘
被上訴人
即 被告 吳德倫
被上訴人
即 被告 高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主張: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吳德倫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被上訴人高雅惠應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及理由:請求賠償之事實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439號、105 年度偵序字第78號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吳德倫、高雅惠之犯行,分別受有非財產上損害600 萬元、100 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其於原審之陳述,上訴人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且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人格法益究係如何受被上訴人之侵害,及其損害之數額如何計算。

並於原審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德倫被訴強制罪嫌、被上訴人高雅惠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40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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