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重附民上,7,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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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巍光
被上訴人 范智乾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否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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