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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陳鋒展
被 告 呂文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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