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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許庭嘉
劉森發
被 告 林彥融
上列被告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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