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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吳劉花
被 告 褚韶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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