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7,附民,310,2018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林宏文
林宜洲
林耀華
林文祥
被 告 林宜福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59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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