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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盧楟媜
被 上訴 人 廖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07年度上易字第837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廖千慧被訴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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