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1286,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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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附民被告 陳榮華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尚昆律師
附 民原 告 王秀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民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前均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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