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1353,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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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輝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法官
於108年8月
28日因公調
職不能簽名
,依刑事訴
訟法第51條
第2項後段
規定由楊力
進審判長附
記。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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