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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珮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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