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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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