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17,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光啓


選任辯護人 黃隆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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