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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真
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
李文娟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09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4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郁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郁真與吳柔樺於下列行為期間是朋友關係,林郁真因自己所營事業需款周轉使用,竟利用此朋友間之信賴關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6月間起,在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透過電話、MSN網路即時通、電子郵件等方式,或向吳柔樺佯稱,其朋友生意需要短期融資,若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云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或向吳柔樺佯稱,其銀行朋友有放款與客戶之管道,若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云云(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或向吳柔樺佯稱,其認識綽號「伯伯」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經理,「伯伯」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云云(如附表編號7至69所示),以虛構上開放款與債信良好之對象可以穩定賺取利息而隱瞞自己為真正借款人之方式施用詐術,林郁真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林郁真獨資經營之久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筑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久筑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久筑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3,264萬100元,林郁真即將該等款項供己使用,為免吳柔樺起疑,林郁真有返還部分約定貸放之本息(如附表編號2至3、5至6、8、10、12、14、16、19、22、24、27、43、50、62、68所示,共計1,929萬元),嗣在其餘約定放款日到期後,無法再給付本息,吳柔樺查證結果,發現銀行並無其上開所述綽號「伯伯」之經理,始知受騙,吳柔樺其後委託劉建國代為催討,受返還147萬3,562元,迄今尚有1,187萬6,538元之詐欺犯罪所得未獲償還。
二、案經被害人吳柔樺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有關告訴人吳柔樺與上訴人即被告林郁真間之MSN通訊資料,被告之辯護人以此等電磁紀錄極易變造或覆寫,可經事後增刪修改,無從確認是否為真正原始檔為由,否認其證據能力。
按以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以數位方式傳送,所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之數位證據,因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等特性,較一般傳統之書證、物證,更易偽造或變造,而須特重其證據真實性之處理。
於訴訟上,若當事人之一方提出數位證據為證,經他方爭執其真實性而否定證據能力,法院亦認該證據之存否,與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時,即應命提出該證據之一方,以適當方法釋明該數位證據有無遭偽造、變造之情。
至該釋明之程度,並不以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證明程度為必要,僅達證據優勢之程度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被告如何施用詐術向告訴人詐騙款項部分,檢察官係援引告訴人與被告間之MSN通訊資料,是該等證據資料,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而該MSN通訊資料,係由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依告訴人於原審訊問時所述,該MSN通訊資料分別留存在告訴人之自用東芝牌筆電、告訴人任職公司所用之戴爾牌筆電,以及從公司筆電複製到告訴人使用之行動硬碟內(見原審卷㈠第135頁)。
因被告之辯護人以前詞否認該MSN通訊資料之真實性,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將上開筆電以及行動硬碟送勤業眾信Deloitte & Touche聯合會計師事務鑑定(見原審卷第207至208頁),結果認為:東芝、戴爾牌兩台筆記型電腦內部硬碟以及行動硬碟內,均存在告訴人帳號jeani0000000oo.com 與被告帳號jan20000000mail .com之完整對話紀錄。
經檢視上述指定MSN帳號對話紀錄分析結果如下:1.僅東芝牌筆記型電腦內查有刪除之對話紀錄檔,但仍能完整還原,亦存在被覆蓋之對話紀錄檔案,僅有不全資訊。
2.戴爾牌筆記型電腦與行動硬碟內,查無任何被刪除之對話紀錄檔,故未有遭覆蓋之跡象。
3.經分析與本案相關紀錄檔之同一性,總共僅五個唯一性對話紀錄檔,而其中2個對話檔之最後一筆對話時間與檔案異動時間(即MSN軟體帳號間對話視窗所關掉時間)之時間差異數秒,而無事後修改可能性,3個對話檔之時間差為數分鐘至數小時,可能因使用人未立即關閉對話視窗,仍保持開啟一段時間所致,無法證明是否有事後修改跡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至5頁)。
是上開電腦硬碟與行動硬碟留存之MSN通訊資料經鑑定結果,並無證據顯示有人工變造修改之跡象。
此情也與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在辦公室有用MSN聯絡對話,它有一個自動儲存在電腦裡的設定,每次對話會自動存入,我沒有複製到硬碟裡,只是將它備份出來,我沒有去修改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9頁)相符。
參以上開MSN對話資料中所提及任職銀行之「伯伯」、投資方案與金額,也與被告與告訴人間於99年8月27日之往來電子郵件(見偵卷㈠第79至80頁,卷㈡第192至202頁,原審㈠第183頁)所載「伯伯有3種投資方案」等內容相符。
綜上各情,就上開MSN帳號對話紀錄內容之真實性,顯已達到釋明之程度,自有證據能力。
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資訊人員操作結果,以先前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為MSN對話紀錄檔案可事後修改其對話內容,且不會於修改日期上顯示出來,經比對告訴人先後提出之MSN帳號對話紀錄內容,有諸多字體變更、通訊對話紀錄增減之情狀,且有對話時間交錯,以及年月日12小時制與24小時制不同格式之情事等為由,指謫上開鑑定結果之真實性。
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資訊人員操作之結果,以及先前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雖均認為MSN對話紀錄檔案可事後修改其對話內容,但與上開電腦硬碟與行動硬碟留存之MSN通訊資料內容,有無確實經過人為之變造、修改,二者並無必然之關連性。
至於辯護人上開所指MSN帳號對話紀錄內容有字體變更、內容有增減,則係因告訴人就上開硬碟資料,先後擷取所需部分內容,分別列印所致。
另辯護人上開所指對話時間交錯、相連對話卻有年月日12小時制與24小時制不同格式乙節,則係告訴人將與被告間自3/12/2009至5/15/2011此長期間之MSN對話對話紀錄,分別將3/12/2009至10/25/2009期間之對話紀錄列印為第1冊,將5/22/2009至12/25/2009以及2/16/2011至5/15/2011期間之對話紀錄列印為第2冊,將12/7/2009至11/22/2010期間之對話紀錄列印為第3冊所致(以上見102年度他字第4264號卷第4至11頁,偵卷㈢第10、27至335頁,偵卷㈣第45至83頁)。
是辯護人所指上開各情,俱與MSN帳號對話紀錄內容有經過不實偽造、變造等情無涉,則辯護人以此為由,否認上開MSN帳號對話紀錄內容之證據能力云云,並不足採。
㈡其餘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下列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其並未爭執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㈠第128至129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此等陳述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29至135頁,卷㈡第22至3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調查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詐欺行為,辯稱:伊跟告訴人說開店需要錢周轉,因為伊有支付利息給告訴人,告訴人才匯款借錢給伊,並沒有虛構事實詐騙云云。
然查:㈠告訴人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被告獨資經營之久筑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此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㈠第128、248頁),並有附表卷證金流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就告訴人前揭匯款與被告之緣由,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具結證稱:最初於98年7、8月間,被告稱電子公司在進貨時,常至銀行開立信用狀,若額度不足則需借款,此種資訊只有銀行的人才知道,她認識一位華南銀行經理,暱稱叫「伯伯」,伯伯有在賺借款的利潤,她因為認識伯伯很久,有機會靠該種利潤來還自己的房貸,被告介紹我這個機會,方式是我把錢匯款到被告的久筑公司戶頭,她再將錢轉交予伯伯,避免造成伯伯的困擾,每次被告都會轉述伯伯的話,陳稱墊款的金額及利潤,為期幾天,伯伯抽多少佣金,被告抽多少佣金。
剛開始幾筆投資案,利潤本金都有匯進來,但後面的投資案,都是到期前就緊接著有下筆金額更大的投資案,須把前面的本金及利潤再加進去,另外還要再加碼去滿足那個投資案的金額,所以沒看到錢入帳,就只是一個數字,錢就又出去了,再加碼更多的錢,一直往裡投。
我會匯款給被告,均是因為被告說有一個伯伯的投資案,金額跟利息的算法都是被告告訴我,被告會指定我匯到她的久筑公司帳戶,後來金額變大,被告說久筑公司帳戶是供伯伯操作的人頭帳戶,現在金額大概每月差不多5,000萬左右,但久筑公司營業額只有125 萬,會被國稅局抓,要求我去華南銀行開一個戶頭讓伯伯操作,我便去華南銀行開一個帳戶,存摺交由被告轉交伯伯。
我問過很多次銀行伯伯的身分,被告都沒說,但在99年7月時,她有跟我提到伯伯在9月1日欲接華南銀行總稽核的職務,她要送紅包跟藝品給伯伯,問我要不要送8,000 元給伯伯慶祝一下,我就包了1個1萬6,800元的紅包,請她給伯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㈢第131至148頁)。
是告訴人即已指陳是被告陳稱有放款之管道,若告訴人願意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告訴人才因此匯款至被告上開獨資經營之久筑公司華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內。
㈢附表所示各筆款項之往來,亦有如下告訴人與被告間MSN 對話內容(如附表對話卷證欄所載),以及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足以佐證告訴人上開指陳匯款之緣由,確為真實可信: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即98年6月29日至98年7月7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我有一個朋友要借短期融資,二個月。
(告訴人)為啥不跟銀行借阿?(被告)他要下櫃子,跟銀行借短期不合。
我是有借他500了,不賺白不賺,因為我要賺0.5%。
我很常借給他,對他很有信心,真不行拿他櫃子拍賣。
我朋友講這沒在寫借據的,怕萬一跟對方不好時,會被告重利罪。
(告訴人)你是說40萬20天。
(被告)您只要匯37萬,我給您18跟28二天各20萬的票,票開您的名字。
我從中賺1萬。
那是36萬。
(告訴人)扣你的1萬。
(被告)對的。
最慢9號要決定。
(告訴人)我應該明天匯錢給你。
(被告)那我公司帳號給您。
公司票今天先開給您,日期壓7/19 跟7/29,晚上一併拿我公司存摺影本給您。
那就這樣囉,我跟我朋友講好了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其朋友生意需要短期融資,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⒉附表編號4至6所示即98年8月4日至98年8月10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50,20天,5萬。
我拿1萬。
(告訴人)你抽多少。
(被告)我拿1萬。
(告訴人)OK,跟40萬的利息一樣。
(被告)哈反正也是多賺的咩,那我先回我銀行的朋友,再告訴您匯款日期。
那個8/6要匯款,我開8/26的票給您。
他講這客戶很穩,就20日還。
(告訴人)還是匯到你戶頭嗎?(被告)公司,我可不想被查帳,哈。
(告訴人)你說查帳是查個人戶還是公司戶?(被告)個人錢進出太多會被查,不像公司,我們每天都在收錢,自然錢進出也就正常阿……(被告)錢中午前會入帳嗎?我想拿去借另一個賺利息。
60,一人一半,借十天,利6萬。
要嗎?(告訴人)OK。
一共多少?(被告)46+27=73。
我欠您一張十天的30萬票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其銀行朋友有放款與客戶之管道,若告訴人投入該筆款項,即可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⒊附表編號7至8所示即98年8月27日至98年9月21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那個代墊LC,您有興趣?有電子公司要進貨,都會開LC額度,但現在有那種額度不夠的,再找代墊的。
我銀行客戶很認真在找。
我客戶會挑穩的,而且他自己也要賺阿。
(告訴人)三人分?(被告)他不是那種會因小失大的人,他會很認真去徵信。
中期就45天,短期是15天。
(告訴人)你認識他很久了嗎?(被告)很久了,剛做業務到現在。
老伯伯了,他分行經理ㄋㄟ。
因為他們貸款很多都要送區域中心審額度,不能像以前這樣,經理喊借就借,所以我們才有零用錢可賺,老人家很保守啦。
(告訴人)是阿,也好。
(被告)那我星期一再問問他。
……(被告)我上週都跟伯伯講好了,伯伯亂開心的說他會認真找案子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其認識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伯伯」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⒋附表編號9至10所示即98年10月5日款項往來部分:(告訴人)還有小額借錢的案子嗎?約40萬?(被告)50萬的我有回您,伯伯明天會回我。
(告訴人)那明天等阿伯回音……(被告)15天利3萬,他講這他抽2000。
您要嗎?(告訴人)阿伯還有嗎?(被告)還有一個,也是15天的,50萬,利5 萬。
伯伯要拿8000,我2000。
10/6出,10/21入帳。
這種十分安全。
(告訴人)我要了。
(被 告)好我先回電話給他。
錢您要怎麼付。
(告訴人)轉帳給你。
…will let you know when I wired the money tomorrow。
460K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⒌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即98年10月6日至98年10月8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55借15天的,阿伯確定後回我。
(告訴人)明天的應該是匯54?幾號到期?(被告)對。
45天這是11/23到。
所以我給您一張10/21-50萬,跟11/23-60萬。
錢11/22入我帳,我開11/23票給您。
(告訴人)你還要扣55000。
一張10/21-44萬五,跟11/23-60萬。
(被告)好的,沒問題,我現在開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⒍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即98年10月22日款項往來部分:(告訴人)轉好了,快去瞧瞧。
112萬。
(被告)我跟伯伯約9點。
好,我現在查。
(告訴人)你要開128萬給我。
(被 告)好的,我先去華銀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⒎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即98年11月12日至98年11月17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伯伯找我了,他要去大陸三天,回來有幾筆能做。
OK?(告訴人)OK。
(被告)120.利23,伯伯拿2我拿1您拿20,OK嗎?40天。
他講他回來就處理我們的事,他去大陸時間表公司也沒出來。
(告訴人)回來有幾筆能做的是什麼?就剛才這個嗎?(被告)對,他講就這個最好又穩。
今天聽到他可能無法如期高升。
(告訴人)假設當天匯款,11/18-12/28。
(被告)這日期我不確定說,要問伯伯我才知道是哪天匯款。
因為伯伯最近心思都在爭官,所以比較忙碌,日期也比較長,要依他時間。
小姐別太計較,老頭子會不爽,今天只有聽到他在抱怨升官日期不知何時……(告訴人)好了,查一下。
(被告)華銀沒這麼快的,他要明天才會入帳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⒏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即98年11月20日至98年11月22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剛伯伯打來說11/25 ,有個250,利28,他要拿3,我們一人一半如何?40天。
(告訴人)OK……(告訴人)250星期幾劃給你?(被告):25是星期三,您星期三中午前給我就行。
(告訴人)我星期二晚給你較方便。
(被告)那是最好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⒐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即98年11月22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對了伯伯有多一個250的案子,我想跟。
(告訴人)好ㄟ,利息?(被告)一樣。
所以我們二個就各跟一個,如何。
(告訴人)好ㄟ。
(被告)那就250-25=225。
(告訴人)40 days?when?(被告)25號。
有符合伯伯要在過年前收完錢的要求。
他有回神了。
我跟他講就多接幾個,過年前收的回來的。
我猜伯伯應該是有覺得還是把他這外務弄好,比官位實在多吧。
(告訴人)那個都是虛的,除非有更好的外務才去接。
(被告)您明天有筆63萬,我星期五就去存好了,我就這點乖巧得伯伯疼,他剛剛才把錢給我,他算得十分精準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⒑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即98年12月28日至99年2月2日款項往來部分:⑴99年2月2日:(告訴人)我才發現下一張支票是2/13到期。
(被告)您沒有2/13到期的錢。
(告訴人)不是,我12/28有一筆86萬五千元匯給你的。
(被告)2/13到期的是250萬ㄟ?(告訴人)13是95萬。
(被告)等等喔。
伯伯在吃飯,他再二小時到家,查給我。
⑵99年2月10日;
(被告)您查帳了沒?伯伯在等。
因為我在忙,他今天當我員工,幫我狂匯錢,一直唸,您別忘了去領錢哦,不然他會殺了我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⒒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即99年1月2日款項往來部分:(被 告)要賺錢錢,您要跟嗎?因為伯伯再開工就3/1了,以300為單位,1/5前進去的,是3/1回收。
利72,扣掉伯伯的,可以實拿68。
(告訴人)我希望星期一再跟銀行確認。
(被告)而且我想找伯伯談房貸這塊,想介紹一些人跟他辦房貸,額度請他做高,我們還能再多賺點零用錢。
只要我別找大房子要貸個幾億的那種,他的權限就夠,省營行庫經理就很好用。
(告訴人)我去問我那個店長,看有無需求。
(被告)恩您先幫我問問,因為案件不夠多,伯伯可能會叫我們就乖乖,他去接就好。
我們現在這其實很穩ㄟ,案子伯伯去接,我們只是把錢匯來匯去,說真的算很好賺了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⒓附表編號28至38所示即99年1月11日至100年1月15日間款項往來部分:⑴99年1月11日:(告訴人)200萬。
(被 告)您匯囉?(告訴人)另十萬,待一會也匯。
(被 告)您帳號重新給我一次,我要去台銀幫您存支票。
(告訴人)利息各是68,47.6。
(被告)68這個我知道,47.6我寫下來了,OKOK的。
(告訴人)十萬轉去久筑可以嗎?我用匯豐轉,只有設定久筑中國信託的。
轉好了,麻煩查一下。
⑵99年3月12日:(被告)在不在?這個月的都是1000的。
(告訴人)yes。
(被告)您下周要不要跟?(告訴人)利息?(被告)一樣阿,200扣20。
(告訴人)好。
(被告)那我不要臉叫伯伯匯錢給您,票是16號的,我叫伯伯錢16匯給您,但您不就去拿支票出來?(告訴人)幾號?(被告)16一張,因為這樣正好跟的上。
要嗎?(告訴人)yes。
(被告)我去跟伯伯哭,叫他錢15給您,我們16好跟。
但您要先確定票有拿出來,免得伯伯會殺了我。
(告訴人)待會就去拿。
(被告)哦。
那您確定告訴我,我好去跟伯伯講。
伯伯講您星期一拿到票通知我,他馬上匯進去。
然後欠他一頓飯,因為差一天利息。
他快被我們打敗了,那您也要告訴我您能跟多少,我再來挪……(被告)伯伯要我們星期一跟他確定要跟多少,一共4個。
(告訴人)我跟300。
⑶99年5月11日至99年5月12日:(被告)您能把您手上所有帳戶資料都COPY一份給我嗎?我姐希望叫我跟您商量一下,我們從明天就先給您錢。
(告訴人)給我啥錢?(被告)就48萬、49萬,這樣慢慢匯給您,伯伯的錢阿。
(告訴人)為啥阿。
(被告)因為正好15+17都星期一進支存,這樣一天我就給您五百多萬,我姐講鐵被查。
我姐是講49萬匯款不用身分證,看您有幾個戶頭,他慢慢的匯入您戶頭。
至於如果有差您的日期,我解我算利息進去,您錢都齊了再把票還我們就好。
(告訴人)10號和17號,不是15+17。
(被告)5月15跟5月17,您記到哪一張去?我姐今天才理好帳的。
(告訴人)17 and 25 ,460萬。
跟我的紀錄不一樣阿。
(被 告)FC0000000--000萬,這張5/15,就17入帳。
另一張是FC0000000--000萬,也是17入帳。
(告訴人)26萬九。
(被告)夭壽,我會被我姐打死,我記成269萬。
(告訴人)25號還有113萬……(告訴人)你不是有支票存根?(被告)在伯伯那,伯伯定期都會拿去,不然帳很難整。
我那戶頭=他在用……(被告)久筑一個月的支存,在伯伯的使用下,一個月都在5000萬上下跑……(告訴人)要告訴你一件事,我看我快沒工作了。
(被告)怎可能啦,我看您真要對伯伯巴結一點,伯伯比您公司會賺錢。
伯伯最近很忙…他在努力衝刺他職場的最後一年。
我那天有跟他哭餓,一個月才那一點點利息都不夠我給國稅局罰。
(告訴人)怎巴結伯伯阿,我的身家性命都已經下去了。
口袋空空還能幹嘛?(被告)值得啦,想想我在他的照顧下,慢慢變大……(告訴人)我已經把支票存了,354+26.9。
⑷99年6月17日:(被告)伯伯說他有一個大戶是15日到,錢應該是昨天入帳。
他等等會去他們銀行,他問問那大戶,要他覺得不介意,我們就去跟他,利比較好。
OK嗎?(告訴人)very good。
(被告)那我先回伯伯我們同意,請他先代我們去談談。
這樣伯伯也比較好做事。
伯伯就依您現在金額幫您做調配嗎?(告訴人)可以,我也可以去看一下是否加成整數……(被告)伯伯有回我一下。
他好像要升副總,所以晚上會給我LIST。
難怪心情大好,如此熱心,還主動補錢。
不然平日都算得很精,今天一付很好商量的聲音就去忙去。
那日期跟金額要等晚上哦,他手機關機了。
(告訴人)沒去大陸是對滴。
(被 告)只回我他在忙,可能會升他當副總,就關機去,我心想難怪。
而且他這輩子的願望就是升副總,他認為他這等厲害應該能到那缺的,但哪知呢,不過今天很開心,因為我認識他這麼久,第一次聽到他主動補錢的,所以我才猜,他應該心情好到不行吧,爽呆了。
(告訴人)可以請他吃飯慶祝嗎?(被告)銀行的升遷是沒坐到那位置前都假的,之前一個處長到總行人人叫他副總了,也沒升上去,所以等到他老人家真坐上去,才能驕傲一下。
⑸99年8月16日:(被告)650,90天,100,扣掉伯伯的10是90。
這樣是不是一天有一萬,怎麼會不好,下一個不見得有這等好的利潤,所以就算狠他扣個幾萬怎麼會不划算。
(告訴人)我們之前是500萬50萬,60天。
一天是八千利息。
(被告)這樣多2000啊。
所以我把我月底的也跟下去了,有衝動了吧。
然後講件好事,伯伯說可以幫我們一點,小額短期補我們一點。
但利不可能多,但日期能短,這樣您有考慮嗎?15天或20天那種。
伯伯說可以開個15天或20天短期的給跟,但利不高,我沒回他好不好,我說要回來問您。
(告訴人)那是多少錢啊?我哪還有錢?(被告)對啊,我哪敢問伯伯啊,我想說他心情好回了一句說那開個15、20天給您們囉。
我連問他是多少的勇氣都沒有,我月底的也全下去。
(告訴人)我的單子有錯。
(被告)是哦。
(告訴人)那我月底的有改嗎?(被告)錯在哪?沒啊,您沒同意我哪敢動,我會動我自己的錢而已,我也沒錢再生給您去拚。
650,我乾乾如也。
我一聽到伯伯講這個好就全壓下去了。
我唉到最後,他才講那給短期跟。
⑹99年11月11日:(被告)伯伯的650您不跟,還是您跟600,差額50萬我跟。
(告訴人)要,又差一點,好。
(被告)別跟錢過不去,這次回來626,差24。
(告訴人)20號還有一個到期,差四天。
(被告)對啊。
(告訴人)再跟嗎?(被告)我在吵伯伯能不能一起算,當我生日禮。
(告訴人)他要扣錢,一天一萬。
(被告)差4 天不計息這樣。
下午來算,他今天要去善導寺,我帶他去一下。
⑺99年11月12日:(被告)伯伯剛打電話來,20日是沒有的。
就16日錢要匯進去。
所以他會扣我們3 萬元。
(告訴人)我希望有錢回來ㄝ。
(被告)我是想再跟,所以我要算一下,這樣年前都會回來,覺得很正點。
(告訴人)我要想一想,這次幾天?……(被告)650>65--扣伯伯的,實收60。
(告訴人)這11/20有我還你的20萬。
(被告)這樣我就出30,就能再有一個650了。
(告訴人)回來160萬,扣去給你的20萬,還有140萬。
(被 告)我是爛數學,我以為您回來600。
(告訴人)我在說11/20的,不是11/16的,一共是兩筆。
11/16是626萬,那個我可以湊滿650 ,11/20只有160萬。
我今天可以還你10萬,20號再給你20萬。
⑻99年11月15日:(告訴人)中國信託匯了18萬,14萬,華南匯了20萬。
(被告)嗯嗯,好,我等一下看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而在到期日後,又要告訴人加碼滾入「伯伯」之融資放款,以穩定賺取利息。
⒔附表編號39至48所示即99年2月1日至100年1月23日款項往來部分:⑴99年2月1日:(告訴人)過完年後伯伯有案子嗎?(被告)他現在就有ㄟ,他剛才打來問而已,1/10的,到3/30,40天。
(告訴人)多少阿?(被告)哦。
300,還360,利60,40天。
2/8起算。
(告訴人)我們分。
(被告)行阿您要多少?哦,您等等我,晚上講好了。
我要去忙了……(被告)我回來了,剛坐下,還是先講伯伯的事,有一個我覺得很棒,有個600,利100,60天。
因為等於出500拿100回來。
您要跟嗎?1/8 匯。
我比較貪心。
我想跟二個,但屁屁不夠,我有720,您呢?(告訴人)you mean 2*600=1200? we need to prepare1000?(被告)就我700,您300,如何?我回伯伯,OK嗎?(告訴人)tell伯伯,we are ok。
⑵99年2月8日:(告訴人)所以你開票是350?(被告)您不是講300?(告訴人)你支票要含利息不是嗎?(被告)對阿,我指本金的部分。
(告訴人)那是多少啊,本金300沒問題。
(被告)100*5/3。
500拿利100。
所以300是5/3。
(告訴人)知道了,60萬。
⑶99年4月6日:(被告)我先跟您商量一下我的想法…我想去情商他,就連我們10號的錢再一起跟下去,這樣我的份我想繼續去跟1000的,因為我在跟這一次就房貸全清了。
至於您的部分看您是要跟1000的還是改跟50的。
您覺得呢?(告訴人)他不是說沒我們的分了嗎?(被告)我哭了四天,他講勉強有一跟,就給我個方便,因為我要繳房貸,就伯伯少賺一點,因為我告訴他我快解脫了,請他幫忙,所以我還是想跟1000的。
(告訴人)我10號沒錢阿,要到12。
(被告)您忘了。
您星期五要拿票給我,我要叫伯伯用匯的給您,我才想說很不要臉的去求他。
(告訴人)所以是9號匯?(被告)看是不是能給一下,嗯。
(告訴人)9號就來得及。
(被告)對啊。
您覺得呢?(告訴人)馬上進馬上出。
(被告)對啊,就拿票去給伯伯折現金再去跟。
您覺得呢。
不過您不是要跟50的,因為我不會算錢,所以您要跟我講清楚,我才知怎麼跟伯伯問,但1000的還是比較好。
1000給120扣12。
您如果有400 ,能跟8個50阿,或10/4個1000阿。
50就一個單位,您要告訴我您要跟幾個單位…或是您要跟我一起跟1000的,我才能問伯伯阿。
(告訴人)如果是這樣,你去拿一千的有啥好?(被告)我就為這找您商量阿,您怎知下個月有什麼,我情願眼睛看的到的先領……(告訴人)那當然我們就一起跟1000的。
(被告)我中午先去請示伯伯,可以不可以。
(告訴人)我在去解基金約。
(被告)小姐。
您星期天就有360萬,您只要再給我40萬就好,這樣您也要解基金約,您是要嚇死我嗎?(告訴人)不是,是再去湊個三四十萬,補一百萬。
(被告)上週您不是收到125萬了,您花光囉?(告訴人)125-50=75…上個月還傾囊給伯伯,又借50萬。
⑷99年4月9日:(告訴人)錢沒進來。
(被告)什麼錢?(告訴人)伯伯的錢。
(被告)不是講就再跟下去。
不過我錢有收到。
(告訴人)奇怪你有錢進來我沒有。
(被告)我去賣貨當然有錢。
(告訴人)不是,你不是說伯伯有給你錢?(被告)沒阿,我是說我有錢,我有收到錢。
(告訴人)喔喔。
(被告)伯伯又不是白痴,怎麼可能忽然給我錢……(告訴人)現在轉60萬給你。
…開始轉帳了。
到期日?60days?4/12+60。
(被告)50萬的是35天。
(告訴人)35 days => 4/12+35=5/17。
(被告)OKOKOK,我明天可以先拿十萬現金跟票給您。
(告訴人)50's interest is 3.8萬?(被告)對啊,就我問您的,50拿個38000好不好?(告訴人)牙縫……60萬轉了,另20萬轉中信。
請查帳。
(被告)所以您一共給我80,對吧。
我明天能先拿15給您。
⑸99年6月7日至99年6月8日:(被告)您錢是6/11伯伯就會入帳。
所以他在問,您要不要就跟6/10的,他來弄?(告訴人)好好。
(被告)您會拿到443萬2。
伯伯問您要不要弄到450,60天利60萬。
(告訴人)OK。
(被告)他拿5萬,您拿55萬。
我先回給伯伯說您OK。
(告訴人)從6/10起算60天?(被告)對的……(告訴人)為啥這次是450?之前都是300一單位。
(被告)沒阿,其他的150我正在努力,只是錢伯伯他算好了叫我告訴您而已。
(告訴人)喔,現在伯伯變成我們的帳房喔,我們自己拆帳都省了。
(被告)他一付認了,拿紙表都交給他了。
他放他辦公室抽屜裡。
⑹99年8月9日:(被告)20,5,15。
(告訴人)什麼東西?(被告)錢啊。
(告訴人)不是匯20嗎?5,15。
(被告)伯伯的。
15昨天您給我了,不就40。
(告訴人)是啊。
⑺99年10月1日:(被告)10的550,伯伯說8號起跟500,利60,85天,您就有多50,我想說您最近這等緊,這次5號這100的天數短,看您要不要,我就先幫您出50,再自己補50,這樣您45天後就有錢,也不錯,但我不會算就是。
(告訴人)十號跟八號各一筆?還是五號?(被告)10/5,10/8。
(告訴人)10/5的是怎樣的?(被告)就45天7萬的樣子,比較好一點又短。
(告訴人)100萬幾天?利息?(被告)我沒記,那天伯伯講完我就打給您。
(告訴人)你說伯伯10/1,10/5都有開。
(被告)10/5,10/8。
(告訴人)扣掉伯伯的部分是100,利7萬但50天。
(被告)哦,我記得是45天…我來打去問好了……伯伯說1號在忙,等等再回我。
⑻99年11月22日:(告訴人)遣散費通知了。
給得不錯,不過要12/7才發。
(被告)那很好。
(告訴人)所以12/13到期的款,又有活水了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而在到期日後,又要告訴人加碼滾入「伯伯」之融資放款,以穩定賺取利息。
⒕附表編號49至50所示即99年2月26日至99年4月1日款項往來部分:(被告)一邊一直想著怎麼轉錢,一邊聽我媽唸,因為伯伯那好幾個案子,貪心的我都想接,一直努力在挪,還缺一點,因為都30天的。
(告訴人)缺多少?(被告)有個20天的昨天去了。
缺180。
(告訴人)幾天?(被告)這個的正30天,3/1匯款,3/31的票。
我好努力在賣餅。
(告訴人)利?(被告)總金是600,利150。
小的我挪到差180。
(告訴人)我去瞧瞧。
(被告)真假阿,那我愛您。
可以多分您一點。
(告訴人)可能有100。
(被告)您晚點跟我確定,我到現在都還在拚,狂想要那150萬,那已經扣掉伯伯的錢了ㄟ,純利。
(告訴人)有100了。
(被告)真假。
那我拚了,感覺有看到那150的小尾巴,覺得就快到了。
還差21。
(告訴人)這樣利怎麼算?(被告)因為我要給伯伯整600,可以拿回750萬,所以我也不會算,但還差21。
(告訴人)25%。
(被 告)您算好告訴我給您多少就好,還差15了。
(告訴人)25萬。
25%,100就25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⒖附表編號51至58所示即99年3月5日至99年10月31日款項往來部分:⑴99年3月5日:(被告)您錢進去了,那個伯伯那還是有那1000的,我們再來湊,要嗎?(告訴人)OK。
(被告)但是日子變長了,因為伯伯講現在淡季了,60天。
(告訴人)OK。
(被告)那您出多少?(告訴人)I don't like more than 60。
(被告)不可能啦,多於60我也會哭哭。
3/10。
我想湊二份,因為聽起來快到低利時間了,去年這時間就降到很低過。
(告訴人)你口袋很深。
(被告)我再問伯伯清楚一點,看錢是9日匯進去還是10號,因為他今天您錢一入帳就來問了,我很冷回他。
我沒心情聽。
(告訴人)100萬的票還沒存吧?(被 告)對,還沒。
(告訴人)我去問一下銀行什麼時候可提。
下一筆款是16號,加起來有600萬。
(被告)16是一定來不及的,噗。
(告訴人)但是來不及,那只有300萬。
(被告)今天您收到368萬ㄟ。
(告訴人)星期一可提,其中有50萬是上次替你湊的,要還,100萬的那次。
(被告)我再來湊湊。
(告訴人)利多少?25%?(被 告)伯伯的案子有,9日匯款,1000利200,60天,扣掉伯伯的是剩180。
(告訴人)所以是1000pay1180。
(被 告)對的。
(告訴人)300 pay 54。
getting low now。
(被告)什麼?您指變低嗎?(告訴人)last time the interest rate was 25% ,now is18% 。
(被告)伯伯講依景氣調整。
(告訴人)still better than our old interest rate wasaround 10% last year。
(被告)對阿,伯伯說接下來會再往下降,因為景氣回穩,銀行放款大方了,唉,所以我之前才那麼拚。
那天拚出錢是對的。
⑵99年3月7日至99年3月8日:(被告)明天下午要匯錢給伯伯阿。
對了,我很努力的去跟了2000,連您的,恭喜我。
明天別忘了要匯錢給我喔。
(告訴人)我只有300。
(被告)因為大額要分好幾個地方匯。
我挪了1700。
我們兩個都是貪心的小孩,但我已經找不到有什麼是比跟伯伯好的了……(告訴人)在忙嗎?我有事問你,今天匯一百,明天匯二百。
還是今天兩百明天一百?(被告)下午去了華銀,抱歉,都弄好了。
可憐我現在窮的戶頭剩2 萬多元,所有的錢全給了伯伯。
⑶99年5月3日:(被告)這次伯伯講,他講他幫您計算過了,這個月因為是繳稅,政府都有叫銀行要做小額融資,所以不會有小案。
就5/5 跟6/5 、7/5 ,這三個月就都只有這一次,基本都300。
(告訴人)怎說?(被告)5/5的他通融5/8的給跟,不然我們要餓到6/5再跟,所以5/8的他先扣300,跟4萬,您5/5拿回50,5/5錢進去自5/6起算60天,利息是7.8%,扣掉他要的手續費,您能實拿20萬4000,至於您5月其他的票請乖乖去存華銀,等6/5再來。
如果OK,您就5/5給他票,他給您50萬現金跟0000000的票。
(告訴人)OK。
(被 告)那我先回他,那5/5您票帶著,先放您身上,我去他那領現金。
⑷99年5月12日至99年5月24日:(被告)我剛去伯伯那回來,伯伯要貼錢給我。
(告訴人)你說吧,伯伯怎算?(被告)伯伯補我200,他給60,30天。
他開一個300,利給我60。
(告訴人)現在可以做?還是六月?(被告)現在。
(告訴人)我5月17日有354萬。
(被 告)對。
(告訴人)300萬只夠一個人認阿。
(被告)300 -60,600-120。
就這樣累加阿,所以不只有300。
但您要貼我一點吼……(告訴人)問伯伯是否為六月十九日到期,共450萬九千?(被告)我知,要下午……(被告)我問了,伯伯講六月沒有,上次已經補很多給我了。
⑸99年6月30日:(被告)伯伯昨天有打來但我在忙,就一樣用500算,利65萬,60天,扣掉7/6的6萬跟他的6萬,是52萬。
7/1起算。
(告訴人)這一萬一天是扣哪一筆的利息?(被告)7/6 的。
1-6正好6天他扣6萬。
伯伯給您一個建議,您聽聽,日後就都是有500了,所以您能留500 ,利拿走,再用500跟,利去買黃金或基金。
真存到什麼單位,想跟時再問他。
(告訴人)不懂。
(被告)7/1起我們不就又跟500 了,那您從這次之後不就都500了?(告訴人)是。
(被告)比方講8/10,是5050,您能跟500,存50。
伯伯的意思就是這樣。
(告訴人)另外存?(被告)他叫您要存點在身邊,他覺得能拿原母金500再跟就好……(告訴人)我剛才在看利息,5/6 借出300,interest 20萬4千。
60天。
(被告)?不懂。
(告訴人)5/6借出350萬,是7/6 到期,利息是23萬8千,一天的利息是3967。
(被告)沒哩,只要提早,伯伯一天都扣一萬。
之前都這樣,沒改過……(被告)那個我正想跟您講,我想給伯伯20萬啦,8000就說是您心意,ok嗎?他升了,9/1接總稽核。
(告訴人)好好,恭喜他。
不是副總,會失望嗎?不是要送禮物嗎?怎變現金?(被告)送禮物您又沒講好,我哪敢幫您買。
我自己的送了。
(告訴人)你有說定了什麼琉璃工坊,東西到了叫我來看。
(被告)有,王俠軍的,不忍心跟您拿。
(告訴人)其實8000太少了,最少也該16800。
(被告)那就一碼歸一碼囉,您的就依您的意思包一包給他吧……(告訴人)禮物擬定了幾份?(被告)1 份,王俠軍的給他放新辦公室。
反正他9/1到新辦公室。
⑹99年10月29日:(告訴人)11/1有錢到期,今天星期五10/29。
(被告)我問伯伯了,是650 這期,不足的部分我也已經給他了,但我完全忘了這件事。
他快瘋了,因為他現在在開會。
(告訴人)60天?(被告)下午沒入時再跟我講,我一點印象都沒有。
⑺99年11月1日:(被告)我等下先去找伯伯。
(告訴人)11/1的日期是空白的,連帶的也沒有入帳金額,我也不知利息是多少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而在到期日後,又要告訴人加碼滾入「伯伯」之融資放款,以穩定賺取利息。
⒗附表編號59至62所示即99年3月26日款項往來部分:(被 告)您還沒告訴我這次的300,要開多少給您?(告訴人)1000pay130?1000給多少?130or135?(被告)150-15,135。
所以就113.5?(告訴人)100就給13.5。
(被告)記得來拿票喔,上一張我還沒開,我已經忘了是多少。
知道要給您2張,但第1張忘了多少,135這張是6/24到,但上一張我只記得星期六到,我忘了哪天。
(告訴人)5/15 due。
(被告)不敢去問伯伯,連錢都忘了幾元。
(告訴人)3540。
(被告)OK。
(告訴人)why6/24?90days?5/27is60days。
113.5,90days is very good。
5/24 is monday。
(被告)不懂?(告訴人)你前面不是要給113.5萬利息?又寫成90天到6/24。
(被告)對。
白痴我算了113.5的利給您,是這樣嗎。
算這對我來講好難。
利是伯伯在付的,別讓我了錢。
白痴的我真的開了135萬的票在等您。
還好我醒了,我懂了,我要給您的總金額是100+13.5,對吧。
我滿腦子期待4/2的錢。
(告訴人)我只有125萬回來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可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
⒘附表編號63至69所示即99年10月1日至100年1月20日款項往來部分:⑴99年10月4日:(被告)今天這100萬,明天5計息。
方便的話明天再匯給我囉。
⑵99年10月5日:(告訴人)10/10,10/20。
(被告)10/10的已經拆去10/5跟10/8。
(告訴人)今天的是11/20到期。
你看一下檔案對不對。
(被告)我哪看得懂,我不會算錢您又不是不知,我明天拿去給伯伯。
(告訴人)我還沒計8號的,要一起記上去嗎?(被告)一起吧,這樣就不會錯帳,不然今天的50,我也是幫您墊款,您的部分今天跟了150……(被告)20是我跟您保德信的錢。
80是中信錢,我代墊。
50,是10/8要跟500會多出來的50我先幫您墊3天,所以您總共跟了150萬。
(告訴人)我以為是50要8號才去。
(被告)怎可能,伯伯可不是佛心來著,他會扣您3萬。
小的我是有良心幫您省3萬。
(告訴人)利息是10.5萬。
(被 告)北北上次有補例假日,那是升官或心情大好吧,不然正常時可沒有。
(告訴人)100萬7萬,50萬3.5萬。
所以150萬10.5萬。
(被告)是的。
(告訴人)8號的就是500萬,對不?(被告)對等語。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堪認被告確有以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若告訴人投入放款,即可以穩定賺取利息為由,要告訴人依其指示匯款,而在到期日後,又要告訴人加碼滾入「伯伯」之融資放款,以穩定賺取利息。
⒙告訴人之電子郵件地址為「jeani0000000oo .com」,被告之電子郵件地址則為「jan200000002.hinet .net」迄今仍為「使用中」狀態,並未遭系統刪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5日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通聯紀錄查詢系統、107年8月9日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可按(見偵卷㈠第222至223頁,原審卷㈢第199頁)。
依卷附被告與告訴人間於99年8月27日,以前開電郵地址互相傳送之信件內容(見偵卷㈢第7至8頁):FROM林郁真:伯伯的錢,選擇有3。
甲、500萬60天20萬(已扣伯伯手續費2萬)乙、550萬60天25萬(已扣伯伯手續費3萬)丙、600萬60天32萬(已扣伯伯手續費3萬)再請您告訴我,您要哪一個,伯伯講因為小額信貸政府有開放了,所以很難再接小額,還有利息會再繼續降。
⑵我的錢甲、45萬已匯入支存。
乙、25萬準備好了,待我媽離開了我再拿去給您。
敬祝一切順心 林郁真。
FROM吳柔樺:我首選丙,不夠跟你借,照算利息給你?不然選乙。
FROM林郁真:行,我星期二會先匯47萬給伯伯,我們再算就好,利息免啦,您也借了我25週轉了,只是我不太會算錢,就我會先匯給伯伯就對了等語。
上開電子郵件內容,並經原審勘驗告訴人當庭開啟之電子郵件信箱無訛,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可按(見原審卷㈠第183頁)。
亦與告訴人上開所陳,被告確實是以一位綽號「伯伯」之人可提供現金融資私人貸款方案為名,向告訴人邀約放款以賺取利息。
⒚綜上事證,足以佐證告訴人上開指訴,確實是因為被告表示有放款管道,或者是朋友經商有短期融資需求(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或者是銀行朋友有貸放客戶端之管道(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或者是認識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貸放客戶端之管道(如附表編號7至69),才會為上開匯款。
則被告空言辯稱:「伯伯」僅係泛稱銀行內某不特定之接洽行員,非指特定人,與告訴人間之款項往來無關云云,與上開客觀實情不符,委無足取。
至被告之辯護人以前揭MSN對話內容,未能完整證明確有各該附表所認定貸放款項可收取多少本利之事實為由,主張不能作為告訴人上開指訴之補強證據。
然所謂補強證據,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祗須因補強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結果,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
查,告訴人確有附表所示各次匯款與被告使用之上開公司銀行帳戶,而告訴人匯款之緣由,告訴人業已指訴明確如前,並有上開各該期日之MSN對話內容可按,足以佐證告訴人所指,是因為被告表示有如附表所示各該管道,認識可以貸放款項以收取本利之事實,確為真實可信。
故即使各該期日之MSN對話內容,有如辯護人所指,未必能與告訴人各該匯款日期、實際收取之利息、實際償還之本息等並不一致,甚或對談內容並未達成放款協議,對談內容並無借款週期、抽庸細節等情,但本院審酌告訴人與被告當時為朋友關係,彼此間之訊息往來,並非僅止於MSN對話一途,非無可能透過電話互通聯繫,按上說明,自不能以MSN對話內容,未能完全證明告訴人指訴附表所示各該次之貸放金額、收取利息,即遽認告訴人之指訴並不可採,是辯護人此部分之抗辯主張,並無足取。
至辯護人主張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225萬元,與編號20至225所示之225萬元是同一筆放款云云,然本院審酌此部分匯款日期可以明顯區隔,且依前揭對話內容,就編號17至19所示款項往來,被告係先稱:剛剛伯伯打來說11/25有個250,利28等語,其後才就編號20至22所示款項往來稱:對了伯伯有「多一個」250的案子我想跟等語,可見此為2筆不同之放款,是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㈣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致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詐欺罪。
又一般人於決定是否借款與他人時,均會將借款人之財務狀況、日後之還款能力列為重要考慮因素,若隱匿此等資訊而不告知,使借款人欠缺研判之重要決定依據,自屬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告訴人是因為被告或以其朋友有營業,有短期融資需求,或者是以其有銀行朋友,或認識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為銀行往來之客戶私下進行融資貸款之管道,告訴人為賺取利息,才因此為上開匯款與被告,已如前述。
則告訴人顯然是因為被告傳遞需款資金之人,或是有實際營業,或是與銀行往來之客戶,有一定之債信基礎,告訴人認為可以貸放款項穩定賺取利息,也正因此之故,告訴人才會在上開期間,一再應被告所請,陸續貸放款項,其理甚明。
然被告就上開向告訴人所陳其朋友、銀行朋友、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等人,被告始終未能明確指出真實姓名等資料以供核實比對,參以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也坦承跟告訴人借款用很多藉口是事實,當時需要資金周轉,甚至去借高利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頁),可見被告上開所陳放款之對象,均屬虛構,被告係藉此隱匿自己實際上需款周轉之事實。
又以告訴人與被告當時係朋友關係,並未與被告有何共同所營事業,則告訴人上開期間匯款之數額,顯然已逾一般朋友間款項互通往來之情形,則若告訴人知悉實係被告為自己資金周轉之用,告訴人當不會如此輕易出借。
此從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表明:(如果是被告經營久筑公司資金周轉需要跟你借錢,你是否會借給他?)不會,我不懂做生意的事情,做生意的金錢往來我不懂,也不會參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5頁),也可以確知。
是被告顯然是利用當時與告訴人間之朋友信賴關係,對於其上開虛構放款之緣由不疑有詐,而告訴人也因此訊息,錯誤認為放款對象債信良好,可以穩定收取本息獲利,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使用之公司帳戶內,被告客觀上有虛構事實之詐欺行為,且被告是將此等款項作為自己資金周轉使用,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按上說明,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至為明確。
被告之辯護人就此辯稱:告訴人己身有投資習慣及經驗,可以預見到貸放款項未能回收之風險,本件並無陷於錯誤之情況,且有部分貸放款項是告訴人向被告詢問,並非被告主動探詢,且被告取得款項後,有依約給付部分利息,事發後,也一直積極協商還款,被告亦無詐欺犯意云云。
然即令告訴人有投資經驗,也知道本件是在出借款項轉取利息,但實際貸放對象為何,仍屬告訴人是否出借款項之重要判斷依據,被告以上詞虛構貸放款項對象債信良好,自足以使告訴人對風險評估產生誤信。
至於被告虛構不實放款訊息,取得款項供己使用後,詐欺犯罪行為即已構成,則被告是主動,或者是告訴人探詢後才虛構放款事實,被告有無依約償還本息,以及事發後有無積極協商還款等情,俱與其行為時之主觀詐欺取財犯意無涉。
是辯護人此部分之抗辯主張,亦不足採。
㈤被告雖以前詞否認告訴人上開陳述之真實性。
然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
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即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所要認定之事實,本即存有「確認追訴事實成立」、「阻礙追訴事實成立」的相對關係,基本上,刑事訴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拘束,對於證明被告刑罰事實存在之事項,應由追訴者舉證證明之,此即檢察官之舉證負擔,若檢察官舉證後仍無法使審判者形成刑罰事實存在之確信心證,審判者即應依罪疑唯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視為起訴事實不存在,判決被告無罪,被告原則上無須為任何阻卻之舉證行為。
但若追訴者所追訴之犯罪事實,在審判中經其舉證,使審判者產生無庸置疑之心證,確信其事實存在,而被告主張會使評價轉向或阻卻評價之事項時,此時即應由被告舉證,被告若未舉證使評價轉向或被推翻,仍須認定追訴者所追訴之刑罰事實成立,此際被告即應承擔未舉證或舉證不足之後果,並無無罪推定或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
本件有如前揭積極事證,可以認定被告有虛構上開貸款對象以穩定賺取利息之事實,而向告訴人詐得款項,被告以前詞主張是自己資金周轉使用所需才向告訴人借款,並無虛構事實之施用詐術行為,按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此阻礙追訴事實,負其形式上之舉證責任。
被告就此雖以其母親陳金鑾之陳述,以及告訴人於100年6月10日傳送主旨為「借據」之電子郵件與被告,並以借據為附件之內容,記載是借貸關係(見偵查卷㈡第203頁)等為據。
然依陳金鑾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向吳柔樺借錢的時候你有看到嗎?)沒有看到,後來才知道的,(你後來為何會知道?)因為女兒那時候精神比較不好,一直掉頭髮,體重飆升,我發覺不對,我從不管帳,後來看支票票根有吳柔樺名字好幾張,他才說有拿支票向告訴人借錢,(所以被告向吳柔樺借錢這件事情你是聽被告說的?)是,後來才知道,是聽被告說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頁)。
是就上開告訴人與被告間款項往來之過程,陳金鑾並未親身參與,所知均係片面聽聞被告所述,自難認為真實可信。
至於前揭電子郵件,則是被告在約定放款日到期後,無法再給付本息,告訴人查證結果,發現並無被告所述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知道被告實係將上開款項作為己用。
則告訴人此時知道實際取走款項之人為被告,為了明確其與被告間之實際數額,故在上開郵件內容以「借款」稱之,與一般人之理解認知無違,此郵件所載借款內容,究與上開行為時之實際往來情形無涉。
是被告就其係自身周轉所需而向告訴人借款云云,顯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並未就此阻礙追訴事實,負其形式上之舉證責任,按上說明,其上開辯解說詞,自不足以動搖前揭積極事證之證明力。
㈥綜上所述,被告上開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足採,其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得併科之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是基於一己資金周轉所需之單一犯意,於上開密接期間,向告訴人虛構有可以穩定貸放款項來源以賺取利息,隱瞞自己實際上才是取得借款使用之人,使告訴人陸續交付附表所示款項,其犯罪目的同一,各次詐財時間緊接,各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是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33、49至50、54、59至62所示之事實,然此與其餘已起訴之詐欺取財事實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告訴人前揭指訴,是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而為,告訴人並未就此在偵查中具結陳述。
則原審判決理由認為告訴人在偵查中有一併為上開具結之陳述(見原判決第8頁),核與卷證資料不符。
又本件被告是隱瞞自己為真正借款人,以虛構上開放款對象有一定之債信基礎可以穩定獲利賺取利息之方式而施用詐術,至於放款之來源,分別係其朋友(如附表1至3所示),或係其在銀行之朋友(如附表4至6所示),抑或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如附表編號7至69所示),已如前述。
然依原判決犯罪事實所載,卻將附表所示各該放款,認為放款之來源,均與被告虛構綽號「伯伯」之銀行經理有關,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亦有未合。
就附表編號68所示犯罪所得20萬元,被告其後已經實際返還與告訴人(此部分詳後述),原判決就此部分仍併予以沒收,亦有未當。
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不足採,然原判決有如前述不當之處,仍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當時自身財務狀況不佳,仍隱瞞自己需款之事實,以上開虛構貸放對象債信良好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之手段,設詞詐騙告訴人,心態可議,並考量其詐得金額高達3,264萬100元,雖曾返還部分金額,然告訴人尚有1,187萬6,538元之損失未獲填補,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失甚鉅,被告所為惡性非輕,且其始終否認自己行為不法,難認有悔意,兼衡其所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電視台打工、月薪約4萬元、無需扶養親屬之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在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附表所示各筆告訴人受騙後之匯款,係匯入被告獨資經營之久筑公司,且被告係作為己用,已認定如前述,故該等款項核屬被告實際取得所有,為被告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共計為3,264萬100元。
惟被告詐得各筆款項後,亦有依約返還本息如附表編號2至3、5至6、8、10、12、14、16、19、22、24、27、43、50、62所示,共計1,909萬元。
又告訴人委由劉建國代為向被告催討,亦受清償147萬3,562元(業經原審104年度簡上字第432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
另附表編號68所示款項,係告訴人受騙後,向中國信託銀行電話預借現金20萬元,匯入被告上開公司銀行帳戶內,但該筆借款到期後,告訴人要被告代為向中國信託銀行清償該筆借款,連同手續費、利息、匯費共計22萬2,640元,業據告訴人委任之代理人具狀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35至137頁),可認該筆20萬元之犯罪所得,已經實際返還與告訴人。
故扣除上開實際返還與告訴人之款項共計2076萬3,562元(1,909萬+147萬3,562+20萬),剩餘金額即1,187萬6,538元(3,264萬000-0000萬3,562),為被告未返還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之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於99年11月24日,有委託錢杰南匯款120萬元償還與告訴人云云,然此為告訴人所否認,參以該筆款項,告訴人受騙後,又為附表編號65所示之匯款與被告,亦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㈡第105頁) ,難認被告有實際返還該筆款項與告訴人,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並不足採,併與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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