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425,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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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632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瓊慧與告訴人鄒清如為鄰居,被告因對告訴人不同意其繼續使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告訴人住處自來水問題,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文字內容,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鄒清如、證人游舒閔之陳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書寫之信件等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患有憂鬱症,因遭告訴人刺激,才會傳送訊息、寫信發洩,內容均在表示要自殺,並無恐嚇告訴人之意等語。

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比鄰而居,素有交誼,因認告訴人無故態度丕變,拒絕提供住處自來水予其使用,心生不滿,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傳達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予告訴人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71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68頁正反面、原審卷第30頁反面、31頁、本院卷第99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偵卷第9 至10頁、68至69、73頁正、反面、原審卷第44頁反面至48頁),且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書寫之信件附卷可資佐證(偵卷第14至22頁),此情首堪認定。

㈡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

所謂「恐嚇」,係指以足使人心生畏怖的惡害告知他人之行為,惡害告知方式,固無限制,無論其為口頭、書面、言語或態度,其為明示或暗示,均非所問,惟不論告知方式為何,均須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作為惡害告知之內容,始足當之,並應於客觀上達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即被害人受惡害之通知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如僅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者,尚不足認係恐嚇。

又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其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等,為客觀判斷。

㈢被告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信件,並非惡害通知:⒈被告於106年6月6日下午1時53分、55分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稱:「為何要把水管收起來,今天是你們惹到我,別怪我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我只有一個人,我沒有在怕的,我絕對會讓你們吃不了兜著走,是你們不讓我用水,害了你們全家,妳等著吧」,所謂「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讓你們吃不了兜著走」,尚屬空泛,具體內容究何所指,已難直接理解、判斷。

而觀諸106年6月5日、6日二日間,被告與告訴人、被告與游舒閔(告訴人婆婆)之通訊往來:⑴106年6月5 日被告以LINE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偵卷第14至16頁):小如:非常不好意思,我就有話直說了,從你回家跟你老公住後,不知道是我比較敏感,還是真的是你不想我用你家的水幫你們洗地板,耗掉你很多的水,因為從上星期到現在,我發現你已經把水管收回去放在你家水龍頭上3 次了,今天我下午回到家,你直接把水管、水龍頭的頭都收走了,我在想應該不是你婆婆,應該是你,你老公那時候一個人住,他也從沒把水管拿走。

其實你可以傳line告訴我,不須要用這種方式,你之前都說要謝謝我幫你們洗地板,讓你很不好意思,但自從你再回來後,再也沒說過,你回來的第一天,我問你是否與你老公和好,你說你老公在樓上,你就不想多說什麼,後來有遇到我的時候,你也都沒有主動跟我打招呼了,我這個人很敏感,我想你是不想理我了,前幾天在陽台遇到你,我看你也不想跟我說話,笑容是裝出來的,我本來想問你和你老公的事,但因為上次的經驗提醒我,我就不想問了,問了你也不想講。

但是我完全不知道我是那裡惹到你,讓你要這樣對我,回來後完全變一個人。

所以我看你剛剛走出來,我就快速騎摩托車出去了,因為我非常生氣又超難過,而且我也知道你不會理我,我也沒辦法理你,我們曾經是很要好的姐妹朋友,但如今變成是,我讓你討厭的姐姐朋友,但我根本不知道原因在那裡,讓我莫名其妙,這就是我生氣跟難過的地方。

我前陣子po fb 說我對我老公及小孩完全心死,沒想到你都沒有反應,我當時就覺得你怪怪的,但真正發現你對我很怪,是你回來後對我的態度。

你看過我憂鬱症2次發作的樣子,鬧自殺那次你陪我到醫院,我真的很感謝妳,所以我就跟自己說,我欠你的情,我一定要還,所以我一直再勸你別跟你老公離婚,你叫我倒垃圾、看著你老公,我都照做,之前你說你受不了,真的想離婚,我都勸你,等久了就是你的,你又有這麼好的婆婆。

但我跟你完全不一樣,我沒有他們陪在身邊,我自己可以過的很好,我有固定工作,2 間房子、車子、繳完貸款後全部都是我的,女人真的要自強,沒有男人一樣可以活,我覺得現在的我很快樂。

至於我以上說的都是我的真心話,如果你們家水管、水龍頭真的是你拿回去的話,那我們以後就是陌生人,我永遠不會跟你講話,因為你讓我莫名其妙、生氣、難過,我對你如何,相信你自己心裡有數,我永遠沒欠你了,至於打掃,你不給我水用,我照樣會幫你們掃地、拖地,因為打掃是我洩壓的一種方式,因為我現在升官、壓力超大,打掃雖然累,但是可以舒壓,我很開心做這件事。

如果是你拿回去的,就不要再傳line跟我解釋,我不想聽,也會增加我的困擾。

沒關係!原來是你婆婆,是她自己說每次我幫你們洗地板,她都覺得不好意思,所以我要用水,她說沒關係你就拿去用,現在為了我拿你們家的水來洗車,就完全忘了我是怎麼對你們家的付出,當初還幫她一起搬鞋櫃害我自己腰閃到想說她年紀大、怕她自己搬危險,沒想到好心沒好報、勸你們別離婚,不要走上我的後路,這些我對你們的好她全都忘了,沒關係!是我好心沒好報,做人這麼失敗,連鄰居都不認同,可憐的是我我也會跟你婆婆講清楚,告訴她,我不是好惹的,為了這點水,把我對你們的好,全忘了!我不是那麼沒志氣的人,也看清你婆婆,原來是這麼小氣的人!⑵106 年6月5日告訴人以LINE傳送予被告之訊息(偵卷第14頁):你怎可以這樣講我婆婆!!!你用水洗你的車這樣對嗎!你說洗地板就算了!你是洗車洗車洗車洗你的車!我婆婆跟我有沒有跟你說過叫你不用幫我們整理!你現在還是怪我跟我婆婆就對了!你最好給我收回這句話!我婆婆是怎樣的人輪不到你來說!你講到我婆婆我他媽的非常不爽你有種去找我婆婆說看看讓他煩我絕對不會原諒你。

⑶106 年6月5日被告以LINE傳送予游舒閔之訊息(偵卷第46頁):阿姨:先跟您說聲抱歉,用您們的水洗我的車,讓您把水管收起來,也讓我看清楚,原來您為了水這種小錢,竟忘了我是怎麼對您們家的付出,是我做人失敗,好心沒好報,也讓我看清楚這弄鄰居的為人,真的是有夠閒,還會看人家在做什麼事?別人怎麼看,我無所謂,當初是您說每次我幫你們洗地板,您都覺得不好意思,所以我要用水,您說沒關係我就拿去用。

現在為了我拿你們家的水來洗車,就完全忘了我是怎麼對您們家的付出,當初還幫您一起搬鞋櫃害我自己腰閃到想說您年紀大、怕您自己搬危險,沒想到好心沒好報,我還幫您勸小如夫妻倆別離婚,幫小如盯著您兒子、還幫您們家倒垃圾,您兒子做什麼事都跟小如報告,叫他一定要忍耐不要走上我的後路,這些都是我對你們的好,您全都忘了!沒關係!是我好心沒好報,做人這麼失敗,連鄰居都不認同,可憐的是我,但我只想告訴您,我100﹪ 絕對不是好惹的,為了這點水,把我對您們的好,全都忘的一乾二淨,我不是那麼沒志氣的人,也看清您了,原來您是這麼小氣沒度量的人,您離婚的原因,我也知道,我只是答應小如,不要到處講,是您自己外遇交男朋友導致離婚而已,至少我跟我前夫的離婚是因為個性不合常吵架,沒像您是這麼不要臉的女人自己搞外遇還敢怪您前夫,還不準您前夫回這個家。

是您先做對不起您前夫的事,還叫您前夫不準帶女朋友回家,難怪您前夫這麼恨你,連您兒子的婚姻也搞成這麼爛,難怪人家說有其母必有其子啊!自己好好檢討,您的事如果別人知道,別人會怎麼看您,這麼不要臉,還好跟您們沒交集了,要不然,我都覺得丟臉有您這種長者唷!丟臉丟到!連小如都跟您嗆聲,還叫小孩不要叫您阿嬤,小如跟您的2 個女兒對嗆,您們這一家的人,我真是高攀不起唷!兒子、媳婦都會抽菸,我這個公務員住在你們家隔壁,真是覺得丟臉唷!我還可以以公務員的身分,只要看到您兒子或他朋友在外面抽菸,我馬上檢舉到衛生局,讓您們吃不完兜著走!還有,不要拿葉明月來壓我,我是公務員絕對會公事公辦!葉明月也無法幫您。

⑷106 年6月6日被告以LINE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偵卷第14頁,即附表編號1):我昨天傳訊息給你那個外遇的婆婆!已經讓他知道我不是好惹得!我有憂鬱症那是我個人私下的事!但我上班時還是一個正直的公務員,今天是你們惹到我!就別怪我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我只有一個人!我沒在怕的!你們敢破壞我的房子!我絕對讓你們吃不完兜著走!是你自己跟我講太多你們家的事,是你們不讓我用水,害了你們全家的!你等著看吧!足見被告因告訴人將住處水管收起,不再讓其使用,心生怨懟,所為舉措無非以私人訊息長篇大論、喋喋不休向告訴人強調二人此前交往情誼、對告訴之付出、關懷,間有批評告訴人或其家屬之言論,或逕以私訊對游舒閔謾罵、挖苦、諷刺、揚言將以公務員身分檢舉其子與朋友在公共場所吸菸等,則被告對告訴人稱:「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讓你們吃不了兜著走」,與被告前開舉動相互勾稽,固足使告訴人感受滋擾,仍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有別。

⒉被告於106年6月中旬至同年8 月18日間某日,以信件投遞告訴人信箱,其全文係謂:「①你下午跟我對話的內容,全部被我家的『監視器』錄下來了,你對我講話攻擊,說我精神病、鬧自殺,你才沒臉像我一樣。

我有精神病會鬧自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我不怕人家講,因為精神病並不丟臉,丟臉的是你們這些不知感恩圖報的人,只會污辱我的人格。

告訴你一個不懂的知識,如果有憂鬱症的人,還故意刺激她的人,有精神憂鬱症的人,如果被一個已經早就知道她有精神病,還故意刺激她的人,如果我有一天自殺了,遺書的內容也寫到你(鄒清如)的名字,你是會被判刑的,因為就是你的一句話,你不想像我一樣丟臉得憂鬱症、鬧自殺,這句話刺激我,你只要再講一次,刺激我,你絕對吃不完兜著走,還說如果我對你怎樣,你也會讓我好看,到時候是誰要讓誰好看,都不知道唷!!想跟我鬥,多讀點書吧!②別怪我沒提醒你,今天下午你對我的刺激全都錄下來,你只要再講我、刺激我一次,我絕對會對妳提出告訴,我什麼都不怕,我也只有一個人,我連死也沒在怕的,千萬別忘記我跟你說的,你如果像第三戶這樣,讓我病情發作,讓我自己受傷流血,你就知道出事的嚴重性了!③不要做破壞我家房子、車子的事情,你有監視器沒有什麼了不起,我還2面夾攻裝2支,只要我家出事,絕對是你們做的,而且我已經報警了,我們公務員都有認識的警察,不要以為你們有葉明月撐腰就了不起,他也是人民選出來的,總會有退選的一天,而我們是要做到65歲的,所以勸你別做出傷害我、我家房子、車子的事,到時後後悔的是你們,你們自己看著辦。

④附上我的診斷書,記得別再刺激我,更別傷害我,你小孩還小,你如果不想小孩這麼小就沒有媽媽,就不要惹我,要不然吃虧的絕對是妳(鄒清如)。」

被告已明白揭示係遭告訴人以「罹患憂鬱症、自殺為丟臉之事」相激,為自殺、自殘動機,為此警告告訴人勿再有類此言論,否則將於遺書中提及告訴人姓名,使告訴人受刑事追訴,及以提告為手段,警告告訴人不要有破壞其房屋、車輛之行為,此即被告所指「小孩這麼小就沒有媽媽」之謂。

被告前開信件所述,均屬警告性質,其內容亦無任何加害告訴人或其家屬之旨,所稱「遺書記載告訴人姓名使之受刑事訴追」,客觀上更無發生之可能性,凡此均難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等同視之。

㈣被告傳遞附表所示訊息、信件,客觀上未達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接獲附表所示訊息、信件,覺得害怕等語(原審卷第45頁正反面),細繹其畏怖感受,證人即告訴人證稱:「(問:……附表編號1 所載的訊息……這句話你覺得他是要傷害你或是你們全家而讓你害怕?)我不曉得他會做什麼傷害的事情」、「(問:……附表編號2 他用信函的方式,你看完後,有覺得害怕嗎?)看完之後,我覺得他會傷害我的小朋友。」

然而,被告於106年6月6日傳送之LINE訊息全文係謂:「我昨天傳訊息給你那個外遇的婆婆!已經讓他知道我不是好惹得!我有憂鬱症那是我個人私下的事!但我上班時還是一個正直的公務員,今天是你們惹到我!就別怪我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我只有一個人!我沒在怕的!你們敢破壞我的房子!我絕對讓你們吃不完兜著走!是你自己跟我講太多你們家的事,是你們不讓我用水,害了你們全家的!你等著看吧!」同日晚間9 時44分許,被告復以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稱:「……你們是開BMW ,兒子的車也不錯啦、女婿都是開高檔名車,全部都是超有錢的人咧……要不然就會叫『黑道小弟』來砍我們,破壞我們的房子唷!因為你們這種黑社會,只會用這種爛招數對付別人,我們都是高尚人,都走正直路線,不傷害別人。

我雖然是被你們傷害的受害者,還對你們做這麼多好事,但好心沒好報!竟然被你們捅一刀,超爛!但我是超級有度量的人,你們家外面的地板,我看不下去還是會幫你們掃地跟拖地,因為我不想跟你們這種『小氣黑道的全家人』一樣沒品德沒道德、一個家髒到爆炸!看到都想吐!」全在謾罵告訴人及其家屬為「黑社會」,指責告訴人在其背後「捅一刀」,遭告訴人破壞房屋,而以被害人自居,自詡為「高尚人」、「都走正直路線」、「不傷害別人」、「不會像告訴人小氣黑道全家人一樣沒品德、沒道德」,並無任何足使一般人產生將遭傷害之理解或聯想。

至被告於附表編號2 之信件內容,更僅在警告告訴人倘再以罹患憂鬱症、自殺為丟臉之事相激,或破壞其房屋、車輛,將自殺後於遺書中記載告訴人姓名,使之受刑事訴追,或予提告、報警之旨,亦無隻字提及將加害告訴人子女。

則告訴人聞言縱有「我不曉得被告會做什麼傷害的事情」、「我覺得被告會傷害我的小朋友」之畏怖感,若非刻意斷章取義,即有過度解讀之虞,不足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⒉再觀告訴人因被告前開舉動,與被告妹妹聯繫如下:⑴106年7月22日之對話內容(偵卷第91至94頁):告訴人:你好!請問你是黃瓊慧家人嗎!被告妹妹:?告訴人:請問你是他的妹妹嗎被告妹妹:你是誰告訴人:我是他的鄰居告訴人:請問他有跟你說最近的狀況嗎被告妹妹:嗯?告訴人:還是要找你們媽媽被告妹妹:你直說無妨告訴人:之前我跟他還不錯 他很熱心打掃用我家的自來水洗地板我都無所謂 有次我看見用我家水洗他的車 鄰居大家看過好幾次了 我也不好意思跟他說因為我怕刺激他 我把水管收進家裡他傳line罵我婆婆跟我 還說要把我家搞成雞飛狗跳 也請他不要打掃我家她還是照她的方式,掃完把 垃圾丟進我跟隔壁兩家中間排水溝!昨天監視器 照到她來移動我家二支監視器 所以你們也沒辦法?哪我只好走法律告訴人:可以麻煩幫我請他不要來我家打掃也不要來碰我 家任何東西!監視器都有錄影請來。

不好意思!我知道你很為難被告妹妹:我會盡量勸她 造成您困擾很抱歉 人總是會有一些身心狀況不好的地方⑵106年8月3日之對話內容(偵卷第95頁):告訴人:不好意思又打擾你了!黃瓊慧小姐真的讓我很困 擾!我剛下班又收到他寫的信給我!對不起!麻 煩再幫我明確轉告他!請她不要來到我家騎樓掃 地進來我的土地我不在家也一樣!我家騎樓是私 人地權!監視器24小時都在錄影!這幾天她還是 一樣!我家外面不須要任何人來打掃!我已經找 律師!她如果還是這樣我會對她提告傳賴罵我跟 我婆婆寫信給我還有來動我家監視器我全部都備 份好了!請她不要用死來恐嚇我!再這樣我就走 法律!還有她沒資格講到我跟我老公!她為何離 婚她強制就醫那天我就知道了!她還敢罵我婆婆 不要臉!我之前不想戳破她給她留面子而已!對 不起我真的很生氣!被告妹妹:哎……真的很抱歉⑶106年8月4日之對話內容(偵卷第95至96頁):告訴人:我也很抱歉!但是黃瓊慧小姐一直來!被告妹妹:我有勸他……但他精神狀況不太好 我還是會繼續勸他……請您這邊多體諒告訴人:真的很謝謝你也對你很抱歉!也知道你們有勸他 !可是他這樣做真的讓我很反感!當初我也幫她 當姐姐連她強制就醫凌晨那天我也丟下二個小孩 在家裡陪她去等到早上八點多你們母親來我才放 心的回家但是她說翻臉就翻臉罵我全家又一直來 我家讓我真的很反感!我寧願不要有任何交集大 家相安無事就好!被告妹妹:真的很謝謝你那時的照顧……還是會繼續勸他 ……真的對你很不好意思告訴人:不會啦!那時候我真的把她當姐姐⑷106年8月17日之對話內容(偵卷第97至98頁):告訴人:麻煩你們家人可以來陪黃瓊慧 你姐的病需要有人陪她就醫被告妹妹:我們接到警察的來訪告訴人:嗯麻煩你們了 不好意思因為他連續二天寫信給我被告妹妹:我們真的分身乏術。

告訴人:嗯我了解你有家庭跟工作 不好意思因為他做的這些真的讓我很反感我只要 求他不要踏進我的家這樣就好二個相安無事河水 不犯井水!我有二個小孩他這樣來我家我不知道 他是何居心所以我必需保護我的家庭讓他不要踏 進我家一步!真的很不好意思被告妹妹:你們左鄰右舍不得安寧,真的感到非常抱歉, 本來就精神有點不告訴人:一樣我就報警處理報警沒有用我就會對她提告! 再麻煩你們幫我轉告她!不好意思喔!⑸106年8月17日之對話內容(偵卷第98頁):被告妹妹:真的很不好意思告訴人:不好意思,黃瓊慧好像聽不懂人話上次我報警請 她不要來我家昨天又來了!今天早上我出門時他 又寫信給我由此可見告訴人對於被告之精神狀況原即有相當之認識、了解,對於被告持續傳送上開揚言自殺、自殘或謾罵等訊息,原予包容、理解,直至不堪其擾,始轉而向被告妹妹溝通,希冀由被告胞妹出面勸諭被告節制其脫序行為,否則只得提告處理,固然語多無奈,究與畏怖之感受有別。

且告訴人就被告批評、侮辱其婆婆之行為,曾予強勢回應「你怎可以這樣講我婆婆!!!你用水洗你的車這樣對嗎!你說洗地板就算了!你是洗車洗車洗車洗你的車!我婆婆跟我有沒有跟你說過叫你不用幫我們整理!你現在還是怪我跟我婆婆就對了!你最給我收回這句話!我婆婆是怎樣的人輪不到你來說!你講到我婆婆我他媽的非常不爽你有種去找我婆婆說看看讓他煩我絕對不會原諒你。」

有告訴人於106 年6月5日傳送予被告之LINE訊息在卷足稽(偵卷第14頁),猶難認被告所為附表所示文字內容,足使告訴人產生畏怖之情。

㈤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糾紛源起被告見告訴人將其住處水管收起,使被告無法繼續用水,認告訴人不顧舊情、斤斤計較,經告訴人告知係經游舒閔囑咐所為,被告即以LINE傳送訊息質問游舒閔,並對之大肆批評、辱罵,告訴人得知上情後,向被告表達憤怒之意,衍生後續事端,是被告傳送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予告訴人,係出於恐嚇告訴人之意?或僅在與之爭執、表達不滿,已有可疑。

且被告傳遞附表所示訊息、信件,依其情狀,固足使告訴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之感受,究其內容並無任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審酌當時客觀環境、訊息及信件之全部內容及當事人間歷來對話紀錄,依一般社會標準,亦不足使通常之人達於心生畏怖之程度,自非得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名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恐嚇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維持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同此認定,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以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事實,為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有自殺就醫之紀錄,於106年6月至8 月間持續以激烈言詞侮辱告訴人及其家屬,更企圖使告訴人因成為其本人自殺之主因產生愧疚之意,所為「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吃不完兜著走」、「如果不想小孩這麼小就沒有媽媽,就不要惹我,要不然吃虧的絕對是妳」等詞,顯有加害告訴人生命安全之意,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而非單純危害自身生命之言詞。

原審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違誤。

㈢經查,對人揚言自殺,並將自殺原因歸咎該人,若非聞者確有肇因存在,何致心虛產生愧疚之意,此等言論實非刑法上之惡害通知。

再者,被告傳送附表所示「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吃不完兜著走」之訊息或「小孩這麼小就沒有媽媽」之信件,綜觀其全文及前後聯繫內容,均在警告告訴人勿再以憂鬱症、自殺為丟臉之事相激,或有破壞其房屋、車輛之行為,否則將報警、提告,此外未見有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反係指責告訴人為「黑道」、「加害人」、「背後捅人一刀」,每每以被害人自居。

則被告於106 年6月至8月間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信件,縱然流於偏激、執拗,語多不理性之批評、謾罵,然而關於加害法益之言論,始終僅止於自殺、自殘,告訴人所稱畏怖感受諸如:「我不曉得他會做什麼傷害的事情」、「我覺得他會傷害我的小朋友」,顯非被告意思表達之本旨,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即有恐嚇犯意。

況被告傳送附表所示文字,雖足使告訴人閱覽後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之感受,然其內容既無何種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依一般社會標準審酌當時客觀情狀,亦不足使一般常人達於心生畏怖之程度,均經本院論述如前。

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穎穎提起上訴,由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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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恐  嚇  時  間│恐嚇方式│恐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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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6年6月5 │以LINE傳│為何要把水管收起來,今│
│    │日晚間7時15分 │訊息之方│天是你們惹到我,別怪我│
│    │許            │式      │讓你們全家雞飛狗跳,我│
│    │              │        │只有一個人,我沒有在怕│
│    │              │        │的,我絕對會讓你們吃不│
│    │              │        │了兜著走,是你們不讓我│
│    │              │        │用水,害了你們全家,妳│
│    │              │        │等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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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6月中旬  │將信函放│告訴妳一個不懂的知識,│
│    │              │至信箱之│如果有憂鬱症的人,還故│
│    │              │方式    │意刺激她的人,如果我有│
│    │              │        │一天自殺了,遺書內容寫│
│    │              │        │到妳鄒清如的名字,妳是│
│    │              │        │會被判刑的,妳只要再講│
│    │              │        │一次刺激我,妳絕對吃不│
│    │              │        │完兜著走,到時候是誰要│
│    │              │        │誰好看都不知道,想跟我│
│    │              │        │鬥多讀點書吧,妳小孩還│
│    │              │        │小,妳如果不想小孩這麼│
│    │              │        │小就沒有媽媽,就不要惹│
│    │              │        │我,要不然吃虧的絕對是│
│    │              │        │妳鄒清如,再附上去陳炯│
│    │              │        │旭診所得憂鬱症的診斷證│
│    │              │        │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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