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榮材
上列上訴人因頂替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013 號、107 年度偵字第4139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77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戴榮材因頂替案件,經原審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4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該判決書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323 頁)。
嗣被告於107 年11月16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緣受刑人6839戴榮材因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限聲明上訴,容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7 年12月24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08 年1 月25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但被告戴榮材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