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51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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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倍儀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怡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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