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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龍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682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5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鄭龍偉為無罪之諭知,經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鄭宇博堅稱被告提供之案發錄影光碟應該被動過手腳,法務部調查局既函覆稱依現行技術歉難鑑定光碟是否經消磁或剪接,法院理應命雙方補齊資料再送原機關或其他機關鑑定以明究竟云云。
惟查:㈠106 年9 月9 日下午2 至3 時之會議室現場錄影光碟已經原審多次勘驗,不僅無鄭宇博所指之被告出言「落兄弟」(台語)之話語,亦無鄭文龍所指被告出言「你現在是要怎麼樣,要落兄弟嗎?你是哪裡的人?」等內容;
且勘驗結果編號13之內容係「…滬尾的兄弟」,亦非原審檢察官所稱:「被告講說『我要找滬尾的兄弟』」(見原審易字卷第35至36、81、84頁)。
㈡由勘驗結果可知,現場有10餘人(見原審易字卷35至36、40-1至40-2),當時人多嘴雜,音量有大有小且為不同人之發聲;
被告否認編號13「…滬尾的兄弟」是其所言,經播放勘驗亦無法認定是被告出言,且鄭文龍在原審證稱:這句話是我講的,我是講「我是住戶啦,兄弟」(見原審易字卷第84頁),由本案卷證資料實無法認定被告在該期間有以「落兄弟」之類的黑話恫嚇在場之告訴人與其他住戶。
㈢會議光碟經鑑定結果,無法鑑定是否經過編輯修改,編號13之聲音因不符聲紋鑑定要件,亦不能受理,已經法務部調查局函覆在卷(見原審易字卷第97至100 頁)。
本件除被告於本院再提出在前審已經提出之光碟外,檢察官未提出任何資料,自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再補齊資料送鑑定之可能;
且告訴人之刑事上訴理由書狀所指光碟遭剪接消磁云云,乃屬個人臆測,不能採信。
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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