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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怡誠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
108年度上易字第7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怡誠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779號宣示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
茲上訴人對該已確定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上開規定,顯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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