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緣政府為照顧漁民,依漁業法第59條及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
- 二、陳相萬、陳相量係兄弟,渠等2人分別係新竹籍「順利泰66
- 三、郭金珍(業於106年11月7日死亡,經原審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 四、陳泰鴻於係新竹籍漁船「昌盛陸號」之船主,且自102年8月
- 五、嗣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獲報後,通知陳相萬及陳相量
-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證據能力)部分
- 一、供述證據部分
-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 貳、實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部分
-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
- 二、認定被告等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等人雖分別以前揭情
- 參、論罪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核被告陳相萬、陳相量就事實二、㈠、㈡所為,均各係犯刑法
- 三、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各次詐欺得
- 四、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均利用加油站之不知
- 五、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均以將VDR天線拆下後安裝在天線旋轉
- 六、又被告陳相萬所為2次詐欺得利犯行及被告陳相量所為2次詐
- 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159號、108年度
-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 一、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4人犯罪之事證明確,而予以論
- 二、自為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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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相萬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相量
選任辯護人 劉致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錦龍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鴻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8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709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159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相萬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參仟貳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扣案之GPS天線旋轉器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相量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GPS天線旋轉器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郭錦龍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泰鴻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政府為照顧漁民,依漁業法第59條及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為漁業使用,除免徵貨物稅、營業稅外,並依據上開「優惠油價標準」核給優惠油價之補貼款。
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掌握漁船作業時數以核實撥發優惠用油,於96年12月19日發布「漁船航程紀錄設備安裝及維運作業要點」,除依上揭「優惠油價標準」第5條第1項但書外之漁筏等免用航程紀錄器(Voyage Data Recorder,下稱VDR)外,規範漁業人均應申請VDR,復依同標準第6、10條規定,裝設VDR之漁船按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依相關基準與作業時數相乘後,核算漁船油用油量及油價補貼款(本案4艘漁船均屬甲種用油漁船,以此計算漁船油用油量及油價補貼款)。
漁船加油時,由加油站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農委會漁業署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漁船VDR記錄之航行浬程、作業時數,計算出優惠漁業用油之核配量,漁船再於核配量內加油。
而補貼方式,則係依上開「優惠油價標準」第11條所示,於油品公司銷售漁船用油時,按油牌價先予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油價補貼款,農委會漁業署則依據申報之加油量等相關資料審核,據以撥付補貼款項予各該加油站。
是以,漁船裝設之VDR紀錄之作業時數越多,所核算油用油量及油價補貼款越高,故依「優惠油價標準」第13、14條規定,漁船於裝設VDR 後不得擅自拆卸或移置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此情先予敘明。
二、陳相萬、陳相量係兄弟,渠等2 人分別係新竹籍「順利泰668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及「順利泰818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且互相擔任對方漁船之船長,相互負責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及「順利泰818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
經查:㈠陳相萬、陳相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2月5日之前某日,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順利泰668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下稱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讓VD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之VDR內所記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VDR紀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詐領漁業用油量」欄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5,626,796.61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7,241,926元之不法利益。
㈡陳相萬、陳相量復均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7日之前某日,亦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順利泰818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讓VD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之VDR內所記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VDR紀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詐領漁業用油量」欄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5,103,021.7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6,538,591元之不法利益。
三、郭金珍(業於106年11月7日死亡,經原審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係新竹籍漁船「海德億號」(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其子郭錦龍則擔任代輪機長,均負責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
郭錦龍與其父親郭金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01年9月19日之前某日,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海德億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而於前揭「海德億號」漁船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人力搖晃附著VDR天線之桅杆,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海德億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VDR內所記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VDR紀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郭錦龍與郭金珍因此詐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詐領漁業用油量」欄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數量為1,242,491.58 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三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4,353,648元之不法利益。
四、陳泰鴻於係新竹籍漁船「昌盛陸號」之船主,且自102年8月起至103年6月止僱用尤世邑(所犯詐欺得利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擔任該漁船船長,渠等均負責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
詎陳泰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於101年12月10日之前某日起,尤世邑則自102年11月月間至103年7月間擔任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後,與陳泰鴻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均於前揭「昌盛陸號」漁船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不詳方式使VDR天線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尤世邑所參與部分則係於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昌盛陸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VDR內所記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VDR紀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泰鴻因此或單獨或與尤世邑共同詐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詐領漁業用油量」欄所示優惠漁業用油,陳泰鴻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927,756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相當於優惠用油補貼款即3,255,322元之不法利益(尤世邑部分則係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共計優惠漁業用油為422,320.48公升,合計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498,623元之不法利益)。
五、嗣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獲報後,通知陳相萬及陳相量等人於103年9月25日、郭錦龍於103年10月9日、陳泰鴻於103年10月24日分別到案說明,並於103年9月25日扣得陳相萬所提出原裝置在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上之GPS天線旋轉器1支;
且發現前揭「海德億號」漁船擅自將VDR天線移置在桅杆頂端,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又經農委會分別函知後,陳相萬就就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陳相量就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陳泰鴻就「昌盛陸號」漁船陸續繳回所詐得補貼款之不法利益。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㈠被告陳相量於103年9月25日之自白,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
而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係指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以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而言,此等不正方法必須所實施之方法對於被告或共同被告足以產生自由意志之壓制而造成違反意願之效果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陳相量上訴至本院後爭執其於103年9月25日調查局筆錄供述之任意性,辯稱:當日詢問中途,調查員帶同被告陳相萬向伊告知要一同認罪,如果不認罪晚上沒辦法回家吃飯,暗示不承認恐遭隨案解送地檢署或被聲押,且被告陳相萬語畢流淚,陳相量亦哭泣,只能依調查員之意坦承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該次筆錄之錄音檔時間遠比實際製作筆錄時間短,顯然有未全程錄音情況,且錄音內容中有調查員建立預設前提再詢問情形云云。
惟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考其立法目的,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所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相符。
倘其陳述能證明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致訊問程序稍嫌微疵,仍難謂其陳述無證據能力。
經查,被告陳相萬於原審程序不曾爭執其上開調查局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遲至本院準備程序時始泛稱上情,而被告陳相量及辯護人所指上情,並無足證明調查員所為言行,已致其自由意志遭受壓制,而造成違反其意願為非任意性自白,況被告陳相量為具備通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所涉係詐欺罪,更須繳回犯罪所得,縱依其所述調查員伴同陳相萬一同告知要認罪為真,被告陳相量仍得出於自由意志坦認罪行。
再者,縱調查局筆錄有未全程錄音情事,被告陳相量亦未說明該未錄音部分即係遭調查員以壓制其自由意志方式,令其違反意願自白情事。
況除前揭調查局詢問之自白外,被告陳相量於104年6月9日之偵訊、同年9月9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107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原審105年6月22日、10月5日、107年3月5日準備程序(至此已選任辯護人到庭辯護)、107年7月24日之審理程序中,始終就起訴書所指自102年7月起至103年4月間之虛增漁船作業時數乙節,均出於任意性坦承不諱,難認最初調查員有何以不正方法致其自由意志遭受壓制,而造成違反其意願之效果,嗣被告陳相量於偵查及原審仍願意坦認犯行之理?其上開所辯,殊難信為真實。
此外,被告陳相量及辯護人均未能明確指出調查員有何施以強暴、脅迫、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情事,是應認其於調查局詢問之自白,出於任意性,復經本院與其他補強證據相互勾稽,亦認與事實相符(詳下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其等辯護人等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三第343-344、35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㈠「順利泰668號」漁船於100年12月29日至101年1月3日航跡圖及異常航跡明細表(104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16-18、121-155頁),有證據能力:被告陳相萬之辯護人指稱上揭異常航跡明細表係自100年12月30日開始,並無100年12月29日及101年1月3日之紀錄,有所缺漏,故無證據能力云云。
惟查,「順利泰818號」漁船於100年12月29日之異常航跡明細,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呈完整明細附於卷內(同上偵查卷第121頁以下,其中100年12月29日之異常航跡明細見第220頁背面),已無辯護人所指缺漏情事,辯護人就前開完整異常航跡明細之證據能力,亦無意見(本院卷三第345頁),至101年1月3日部分,則非檢察官起訴或併辦範圍,毋庸論述有無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㈡除上述外,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部分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㈠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部分⒈被告陳相萬部分①被告陳相萬坦承自102年7月起至103年4月止,確有將農委會漁業署原分別裝設在「順利泰668 號」、「順利泰818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一編號121-153(「順利泰668號」)及附表二編號117-151(「順利泰818號」)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一編號121-153(「順利泰668號」)及附表二編號117-151(「順利泰818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因而詐購優惠漁業用油。
惟否認有於上揭之外如附表一編號1-120、154-157及附表二編號1-116、152-157所示之詐購優惠漁業用油情事。
②被告陳相萬並辯稱:造成作業時數及航跡異常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農委會漁業署或成功大學設計工程師於設計VDR系統或雲端管理時即有錯誤,否則「順利泰818號」漁船在106年12月23日即遭漁業署撤銷執照,無法出港,但伊於107年12月23日委請加油站人員再次解讀VDR,於「順利泰818號」漁船未出港的期間,亦累積1460.6小時之作業時數,顯見VDR確有設定錯誤情事。
③辯護人為被告陳相萬辯護稱:⑴被告陳相萬自103年4月遭調查局、海巡署、漁業署及新竹市政府等單位調查並至「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查驗VDR後已不敢有任何虛增航程情事,且自103年5月7日即遭取消進入大陸黃岐漁港之補助,所以之後VDR顯示之虛增航程數據即屬不可能,是VDR數據之正確性值得存疑。
⑵本件成功大學實驗結果是將VDR綁在桅杆以人力搖晃會產生VDR航行速度,並未針對非受人力搖晃,例如受風力吹動而產生航行速度實驗,是以VDR顯示航跡異常並不能排除係漁船出海因風力吹動海浪產生航行速度之可能。
又農委會漁業署測航速所採取的方法是用間距法,所以在漁船沒有位移時,即認定沒有航速均屬異常,但VDR設計基礎是以瞬間速度(移動且有速度)來記錄,所以測航速與VDR二者的基礎不盡相同,VDR之航程作業時數的累積是必須符合程式或漁法設定的要素,所以如果要偽造變造VDR紀錄,必須與漁法相同條件下,如果沒有偵測到瞬間速度則並非一定有偽造紀錄之情形,而有漁法設定錯誤可能,即非農委會漁業署所指航程資料異常。
⑶又農委會漁業署以VDR定位方式全球定位系統(GPS)之誤差資料來認定,但此僅能定位漁船所在位置,但不能全由上述資料認定漁船所為何事,進而推論航跡異常,且農委會漁業署對於如何認定有航跡異常的理論依據及認定標準、法律標準均付之闕如,如此焉能認定被告陳相萬之漁船航跡異常。
⑷漁船長年在海上、日曬、颳風、下雨、雷打、氣溫寒冷等情形,則所安裝之VDR是否毫無故障可能?且儀器本身及内建軟體是否經國家機關品質認證,亦即VDR是否具備準確度及穩定度,均未經公訴人舉證。
⑸被告陳相萬於偵審期間中,已就相關涉案犯罪情節詳細說 明,並已繳還部分犯罪所得,但原判決仍判處被告陳相萬 執行刑達4年10月,顯然過重。
⒉被告陳相量部分①被告陳相量辯稱: 被告陳相量舆陳相萬雖互為「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船東與船長,但實際上該2艘漁船均為被告陳相萬所購買,買船、貸款及後續清償貸款、招聘船員及支薪、指揮分配船上作業等,包含本件所指加油及支付油費也都是被告陳相萬辦理,補漁獲利亦均歸陳相萬所享有,被告陳相量除未介入外,僅聽從被告陳相萬指示工作,並按月領薪。
故被告陳相萬始為「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實際所有人和經營者,且被告陳相量更從未搭乘「順利泰818號」出海。
甚而「順利泰668號」漁船船長原非陳相量,係因原船長過世後,陳相量才於101年11月16日起擔任。
被告陳相量主觀上無詐購「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優惠漁業用油之動機,亦無客觀詐領行為。
②辯護人為被告陳相量辯護稱: ⑴本件「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2艘漁船之VDR天線拆下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致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等行為均係被告陳相萬所為,與被告陳相量無涉,被告陳相量係在不知情下開船加油,自無詐領優惠漁業用油可言。
況被告陳相量僅係「順利泰818號」漁船掛名船主,從未搭乘「順利泰818號」漁船出過海,不享獲利,對於「順利泰818號」漁船之作業情況不了解,「順利泰818號」漁船何時去加油,亦不知情,豈可能與陳相萬有詐購優惠漁業用油之犯意聯絡?⑵依卷附「順利泰818號」、「順利泰668號」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可知,被告陳相量不曾搭「順利泰818號」出海,另自102年10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起搭「順利泰668號」漁船出海次數則約18趟,103年9月即未再隨同「順利泰668號」漁船出海,但原判決附表一自102年10月1起至103年8月31日之加油次數係編號131-155,加油25次,足證「順利泰668號」漁船並非每次均由陳相量開去加油,是以被告陳相量未搭船出海時對「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航程、航跡、作業情況不知情,對漁船回來會加多少油亦不知情,更無從預估,自無可能產生詐領漁業用油之犯意聨絡。
⑶農委會漁業署係以「有效」航跡筆數依公式算出「核配航程時數」,並非「異常航跡時數」,漁業署顯係以不明根據之標準算出「核配航程時數」,再以「總時數」減去「核配航程時數」方能得出「異常航跡時數」。
足見農委會漁業署所稱異常航跡時數乃係先判斷某時段之航跡異常,再根據一步一步之「假設」(異常航跡是假設、一般漁法核算標準亦是假設)而來,先射箭再畫靶,並無實據。
⑷農委會漁業署107年7月23日漁二字第1071212102號函所附異常航跡分析說明,就「順利泰668號」漁船103年5月4日讀取航跡資料,認103年4月23日至30日及5月1日至3日期間有217小時屬異常航跡,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4所載103年5月4日不實作業時數卻係222.5小時。
該函另認「順利泰668號」漁船103年9月26日讀取航跡資料,103年9月16日至22日異常時數137小時,9月22日至23日異常時數21小時,合計158小時,但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之不實作業時數卻係155.9小時,兩者均有矛盾。
益徵漁業署所謂本案異常航跡時數實係無根據之推測。
㈡被告郭錦龍部分⒈被告郭錦龍辯稱「海德億號」是父親郭金珍所有,實際業務操作均由郭金珍處理,伊並無法自此漁船獲得利潤;
伊係直至103年7、8月後,才知道申請漁業用油補貼之事。
⒉辯護人為被告郭錦龍辯護稱: ①被告郭錦龍並非「海德億號」船長,僅為「代輪機長」,就該船之船務管理無指揮決定權,所以對於屬於船長職責之VDR設置及使用,亦無從置喙,遑論介入以VDR紀錄之航程作業時數轉換為優惠漁業用油之補助事項。
②再者,VDR為電子零件組合之產品,久於海上航行使用後,極容易受海風及鹽分之侵蝕及干擾而影響其準確度,因此單以VDR紀錄之航程作業時數判定被告郭錦龍虛報作業時數,詐領優惠漁業用油,顯失客觀公正。
③本件並無客觀明確事證足以證明被告郭錦龍涉有共同詐領優惠漁業用油補貼款項,檢方僅憑臆測認被告郭錦龍有架高VDR,並以手搖晃虛增航程時數,即推斷被告郭錦龍涉案,顯有違背事實認定應憑證據之刑事證據法則。
㈢被告陳泰鴻部分⒈被告陳泰鴻雖然負責「昌盛陸號」進出港之補給、卸下漁獲並販賣,但出海相關事宜均由船長負責,漁船油料耗盡後再進港加油,而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期間內,「昌盛陸號」之船長包括原審共同被告尤世邑在內,更迭約2、3個,所以被告陳泰鴻並不知道亦未從事原判決所指之虛增VDR航行時數進而詐購漁業用油情事云云。
⒉辯護人為被告陳泰鴻辯護稱①被告陳泰鴻於本案犯罪期間内,除同案被告尤世邑外,尚有僱用船長負責航海事宜,被告陳泰鴻則未實際赴船上作業,故於尤世邑未到任前及離職後,被告陳泰鴻如何在「昌盛陸號」於海上航行時使VDR天線旋轉移動,進而虛增作業時數?尤世邑任職期間又是如何拆除VDR天線移置在船桅頂端?起訴書所指使VDR天線旋轉移動之「不詳方式」為何?被告陳泰鴻如何與尤世邑或其他船長為犯意連絡、行為分擔等?並未見檢察官舉證,原審卻僅以VDR發生誤差之最後結果,推論係被告陳泰鴻以詐術造成,無法令人信服。
②於本案檢察官所指之犯罪期間,係由同案被告尤世邑擔任船長,被告陳泰鴻與船長尤世邑間係以出海與否為分工界限,出海後一切作業由尤世邑負責,在出海前之補給(含照錶加油)、進港卸貨則由被告陳泰鴻負責。
故「昌盛陸號」漁船出海進行捕魚作業及航線均由船長負責及自行決定,被告陳泰鴻並不過問,亦未參與。
況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昌盛陸號」漁船之VDR天線綁在桅桿上方,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陳泰鴻有拆卸或移動「昌盛陸號」漁船上裝設之VDR天線之犯行。
③本案雖經檢察官囑託成功大學進行「搖晃GPS天線對於VDR接收數據之影響」測試報告,然該項實驗測試地點係在大樓屋頂及陽台兩處,僅係單純理論上之實驗操作,並非在海上航行之船隻以同等條件進行實驗;
其測試之數據只有「人力搖晃,一種外力之結果,並未帶入船隻在海中,受波浪搖晃或風力介入等,較人力搖晃更為劇烈晃動之不可抗力因素,自不能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
④「昌盛陸號」漁船裝設之VDR天線曾因故障異常而於103年9月23日換裝VDR主機備品,而原判決附表四之「昌盛陸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記載之加油時間,均發生在103年9月23日之前,即不能排除「昌盛陸號」VDR天線故障或有前述VDR在船隻未作業期間仍自行累積航程時數之情形,以致影響作業時數記錄之正確性,自不能以有疑義之VDR記錄遽入被告於罪。
二、認定被告等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相萬與陳相量均不否認雙方係兄弟關係,除分別登記為「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船主外,亦互相登記為對方漁船之船長,被告陳相萬亦不否認負責擔任上開漁船之船務、出海作業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等事務,此節並經證人即「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船員戴朝興、何吾美及楊家鎮等人分別於調詢時證述明確(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39至42、53-55、64-67頁),復有漁船船員清冊2份、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及「順利泰818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2 份附卷足稽(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4、105、000 -000頁);
同案被告郭金珍係自101年7月17日成為新竹籍漁船「海德億號」漁船之船主,於101年至103年間同時擔任船長,負責該船船務、出海作業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等事務;
被告郭錦龍則為郭金珍之子,先後擔任「海德億號」漁船之漁航員或代理輪機長,幾乎每次均陪同出海,其知悉漁船需裝設VDR及有申購優惠漁業用油等情事等情,業據被告郭錦龍於原審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同案被告郭金珍於調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79-81頁、卷二第24、25頁),復有漁船船員清冊、「海德億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及船員資料等附卷足按(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6、115、116 頁;
卷二第65-68頁;
本院卷二第23頁);
又被告陳泰鴻係「昌盛陸號」漁船之船主,且自102年8月起至103年6月止僱用同案被告尤世邑擔任該漁船船長,被告陳泰鴻負責該船船務及申購優惠用油等事務,同案被告尤世邑於每次出海作業時負責所有事務等情,業據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於原審審理時分別供述明確,復有漁船船員清冊及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在卷可稽(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7、117至120頁);
而「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海德億號」、「昌盛陸號」漁船均係新竹市籍甲種用油之拖網漁船,並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加油時間,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經提供各該漁船所裝設之VDR後,由加油站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農委會漁業署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漁船VDR記錄之航行浬程、作業時數,計算出優惠漁業用油之核配量,漁船再於核配量內加油,農委會漁業署則依據申報之加油量等相關資料審核,據以撥付補貼款項予各該加油站等情,亦為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不爭執,並有上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漁船船員清冊可稽,另有補充漁船動力用油書、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作業船筏)資料、漁船之歷史購油紀錄等附卷可參(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8-15、22、37、241-252頁;
他字第607號卷第1-7頁暨所附外放附件第1、10-11、54、59-61頁;
原審卷二第91-96頁;
本院卷三第221、223-273頁),上情均堪信實。
㈡按VDR之定位方式係採用「全球定位系統(即GPS)」,有:全天候,不受任何天氣影響;
全球覆蓋(高達98%);
三維定點定速定時高精準度;
快速、省時、高效率;
應用廣泛、多功能;
可移動定位等六大特點;
且VDR所採用之GPS模組晶片為普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ZX4120GPS模組晶片,其定位精準度在7公尺以內,圓周誤差率(即CEP,為彈道學中測量武器系統精準度之項目,乃指以目標為圓心畫一個圓圈,如果武器命中此圓圈的機率最少有一半,則此圓圈的的半徑就是圓形公算誤差)90%,亦即此款晶片模組有90%的定位點會在7公尺範圍內等情,有農委會漁業署98年6月30日漁二字第0981322197號函1份及所附「漁船航程紀錄器定位原理及精準度報告」1份附卷可考(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71-81頁),足見農委會漁業署裝設漁船上VDR紀錄之準確性甚高,足堪信賴。
而本案係經比對前揭「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海德億號」及「昌盛陸號」漁船之進出港紀錄、航行經緯度地圖、漁船異常航跡圖及VDR航跡資料等,發現前揭漁船等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均未實際作業時,卻均有累積VDR作業時數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佐(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38-240 頁),足認附表一至附表四各該編號「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時數均非屬前揭漁船等之實際作業時數至明。
㈢又漁船所裝設之GPS天線及VDR,可透過全球定位系統(GPS)每3分鐘接收一筆漁船之航程數據資料並儲存於内建之記憶體中,每一筆資料均含日期、時間、座標(經緯度)、瞬間速度及方向等訊息。
而如前所述,本件「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海德億號」、「昌盛陸號」均為拖網漁船,拖網漁船作業方式為,航行至作業漁場後,進行下網及曳網作業,作業航速約2至4節(浬/小時),時間約2至4小時,曳網完成後進行揚網,其航速約2節以下,倘航速5節以上則視為航行狀態,爰拖網漁船正常作業航跡速度分布應依序出現高速(航行至漁場,5節以上)、中速(下網、曳網,2至4節)、低速或停止(收網,2節以下)狀態,曳網作業時之航跡應接近直線且有合理位移。
而本件經農委會漁業署分析系爭4艘漁船之VDR數據,於繪圖軟體繪製出漁船航跡,復依前揭時間、座標(經緯度)、瞬間速度及方向等訊息,逐筆核對,發現各該漁船出港後或無作業跡象直接航行進入大陸地區漁港(如大陸黃岐漁港)附近,之後於持續定點停留而不應有作業時數之地點(如大陸黃岐漁港),產生船速,航跡呈現不規則散射狀或環狀分布之不合理位移,且不符漁船拖網作業特徵之異常情事,甚且異常航跡持續時間占同航次出港時間比例達47%至81%,顯非正常作業漁船而有利用異常航跡累積VDR作業時數,藉以詐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情,況系爭4艘漁船出港前後於新竹市南寮漁港停泊期間,以及部分停泊於大陸黃岐漁港或海上期間,速度係維持0或接近0,符合正常漁船停泊狀態,顯示該4艘漁船之VDR可正確紀錄漁船停泊狀態,爰判斷該4艘漁船異常航跡非屬VDR本身故障或異常產生,係屬人為造成。
此情並有卷附農委會漁業署107年7月23日漁二字第1071212102號函暨檢附之系爭4艘漁船之異常航跡分析說明及各原始數據資料光碟、108年9月2日漁二字第1081328346號函暨檢附之異常航跡時數計算方式說明及航程數據資料等可稽(他字第607號卷第40、56-62頁背面;
本院卷二第95-115頁;
光碟外放)。
足徵系爭「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昌盛陸號」、「海德億號」4艘漁船確有利用異常航跡累積VDR作業時數,藉以詐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情。
㈣佐以證人即農委會漁業署漁船科科長邱宜賢於偵訊中證述:我負責漁船的建造管理、用油補助,也是本案最初承辦人。
卷附漁業署漁二字第1071205176號函附件資料第1頁是以「昌盛陸號」漁船為例。
「昌盛陸號」漁船自104年7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的歷史購油紀錄,最後一欄有備註該次購油紀錄的VDR,對照後附的VDR航跡,可以看出「昌盛陸號」漁船在104年6月至7月3日的航跡,是呈現圓形及半圓形航跡,也就是「昌盛陸號」漁船當時作業是在原地繞圓形,與漁船作業特性不同等語(他字第607號卷第25-26頁);
證人即農委會漁業署漁船科技正胡邵鈞於偵訊中證述:我負責漁船用油補貼政策;
VDR於每3分鐘會記錄1次漁船速度,漁船速度必須每小時0.5浬,也就是0.5節以上,VDR才會將漁船的作業時速記錄並納入核配用油。
本案最早是在約102年間,先發現「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在大陸黃岐漁港内停泊時,有長時間持續有速度累積,但理論上漁船在港内停泊不會作業,也就是不會有速度的累積,就移送調查局;
且依前揭漁業署漁二字第1071205176號函附件之「昌盛陸號」漁船資料為例,從航跡圖可以看出漁船作業時是在小範圍持續有速度,累積作業時數。
一般漁船不會有這樣的航跡,且如果搭配異常航跡資料整理表,可以看出有異常航跡時所累積出來的作業時數偏高。
我們也曾針對「順利泰818號」漁船航跡進行分析,發現該漁船在小範圍累計作業時數時,是以2 節多的速度等速移動,但該艘漁船在新竹漁港停泊時,時速大概是0.5節以下,顯然有異常等語(他字第607號卷第25-26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負責VDR業務,VDR是漁業署於96年時為了漁船用油核實核配,所以向廠商採購用來紀錄漁船出海作業的航跡、時數,提供漁船購油時的計算依據;
VDR會紀錄漁船航跡及航行時速,於加油時讀取並上傳資料庫,上傳後就可以知道漁船位置;
VDR是屬於GPS系統,所以會每3分鐘紀錄當下漁船速度;
本件我們有委託成功大學檢核異常航跡,並針對特別狀況分析;
漁業署自95年起就委託成功大學開發、維護VDR系統,且主持教授都是同一,已累積長期經驗,藉此判斷是否屬於正常航跡,成功大學提供技術方面的意見,漁業署再以管理面判斷;
本件航跡異常的認定標準,是因為一般拖網漁船作業會有一定的程序、速度紀錄,本案4艘漁船出港大陸黃岐漁港,小範圍內持續有航行速度的紀錄,且航跡是環狀、散布的分佈,和一般漁船停泊、作業狀態不相符,所以認定航跡異常。
漁業署會以出海航行作業的時間,跟實際VDR累積的時間比較,因為VDR核備時數的原理是如果航速在0.5節以上的話,時數就會記錄3分鐘是在航行或作業中,如果速度在0.1-0.5節,這個時間點會記錄0.375分鐘,0.1節以下不記錄作業時數,看漁船出海後航行作業時間比對VDR作業時數是否有落差來判斷。
以VDR記錄航跡部分應該不會有錯誤;
而VDR開機會持續記錄,但速度是0,或因為風浪、搖擺而有速度,理論上不應該有持續、很高的速度,因為每3 分鐘記錄一次,而本案大部分異常都發生在大陸黃岐漁港,在那個區域持續、長時間有航速累積,系爭4艘漁船以此時數購買油料比例很高,超過一般漁船作業所需油量,因此判斷有異常航跡,且亦是用異常時數,特意申購多餘的油量。
等語(本院卷三第365-375頁)。
更臻「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昌盛陸號」、「海德億號」4艘漁船於無實際從事漁業作業之情事下,利用異常航跡累積VDR作業時數,藉以詐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㈤被告陳相萬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我是「順利泰668號」漁船之漁業人,但我實際在「順利泰818號」漁船從事船長職務。
「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於特定時間停靠在大陸黃岐港定點位置未實際作業,但卻產生經緯度位置幾乎在同一位置不斷飄移,又有1至2節(一節為1.8公里/小時)左右速度之異常航跡,在大陸其他地方或臺灣新竹漁港停泊則皆無此情形,是因為我使用機器,讓航程記錄器GPS天線左右或以圓圈方式擺動所造成。
漁船平日都是由我處理加油以及付費事宜。
而我於加油時,都將加油站依據錯誤多餘作業時數所核配的油量加完,這是因為有時友船需要或我認為下一次航次需要更多的油料或用油跟大陸漁船交換漁獲等語(偵字第5709號卷第5-7頁)。
被告陳相量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自承:被告陳相萬擔任「順利泰818號」漁船船長,但他缺人手時會打電話找我上船幫忙打漁。
我也擔任「順利泰668號」漁船船長,平日也會駕駛該船出海捕漁。
「順利泰818號」漁船曾於某特定時間點僅航行約2天,其餘皆停泊在大陸黃岐漁港,作業時數卻達110.3小時,此係因我將漁船的航程記錄器天線綁在左右擺動的節拍器上,天線就會隨著節拍器左右擺動而增加船隻的航程記錄、累積作業時數。
因為我之前看過被告陳相萬這麼做,所以我就模仿他的作法,待返國後再以浮報之漁船作業時數詐取漁業補助用油,我再將詐得之補助用油拿來和其他漁民交換漁獲;
我之前亦曾以此方式在「順利泰668號」操作,增加船隻航程記錄、累積作業時數,待返國後再以浮報之漁船作業時數詐取漁業補助用油,再將補助用油同樣用以交換漁貨等語(偵字第5709號卷第25頁背面-26頁背面)。
嗣於偵訊中,被告陳相萬另詳為陳述:被告陳相量是「順利泰668號」漁船的船長及「順利泰818號」的所有人,我是「順利泰818號」漁船的船長及「順利泰668號」漁船所有人。
「順利泰668號」漁船是88年造,當時登記為我所有,我也一直駕駛直至99年4月份,之後轉由被告陳相量駕駛,至於「順利泰818號」漁船是98年造的,登記為被告陳相量所有並由其駕駛,直至99年4月再由我駕駛迄今。
上開2艘漁船於出航前加油的事宜,是由船長負責,船長開船至到新竹漁港加油站加,加油站以用傳輸線連結船上VDR及加油站之解讀器,將VDR數據傳送解讀器,產生數據單,數據單會顯示漁船上次航行的時數(移動時間),加油站會將數據上傳至漁業署網站,由漁業署網站核定此次航行可以加油的最高數量,加油站人員會問我此次航行要加多少油後加油及將該次加油實際數量列印單據交予我簽名,加油站人員再將該只簽名單據給中油公司,由中油公司向漁業署請領補助。
漁業署是補助漁船14%的油費,所以我只要付86%的油費;
故漁船出航前加油,漁業署核定的最高加油數量是依據前次航行的數據計算,這是因為漁船出港的時間不一定,各次航行所需時間於加油前亦無法確定,所以漁業就依據前一次的航行時間核定核配油量的上限。
漁船沒有移動時原則上不會產生航行時數,但我將VDR天線放在一個小竿子上,小竿子再放在小馬達上面,我發動馬達時,馬達上面的小竿子就會擺動,小竿子動天線就跟著動,藉此仿造自然現象,產生航行時數。
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航行時數越多,下次出航時,漁業署核定的油量上限就會越多,這樣可以累積油量多加油,多的油有時候可以自己用,有的拿去跟大陸漁船交換漁貨。
最初我是將天線綁竹竿但效果不好,所以改以裝馬達方式,發現很有效果。
「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一起出港時我就將船併排,把2隻VDR天線綁一起,下面插小竿子,小竿子在插在馬達上,2隻天線會一起擺動,如果2艘船沒有一起出港我就在出港那艘船綁馬達等語(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6-11頁),而被告陳相量除表示與被告陳相萬所述相同外,另補充馬達是被告陳相萬裝的,伊大概知道被告陳相萬裝馬達的目的就是要增加航行時數,伊一開始是將VDR天線綁在釣魚竿上讓天線擺動,但效果不好等語(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6-11頁),其等2人均具體坦承確有以前開拆下VDR天線,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於前揭「順利泰668 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並未實際作業時,該VD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之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並於加油站加油時,提供前揭「順利泰668 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VDR內所記載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內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而詐購優惠漁業用油,並用以交換漁貨等情。
更有GPS天線旋轉器1 支扣案足資佐證(104年保字第643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50頁)。
㈥而被告郭錦龍於調查員詢問時亦自承確有以投機取巧方式,將「海德億號」VDR天線架高,並在大陸黃岐漁港內以手搖VDR天線方式,藉此產生航跡,增加作業時數,返回新竹漁港時才可以加油等語(原審卷二第65-74頁)。
是被告郭錦龍所屬之「海德億號」漁船,於黃岐漁港內既未為漁業作業,即無產生航跡而生作業時數之情,被告郭錦龍竟以手搖VDR天線方式產生航跡,累積作業時數,於「海德億號」返回新竹漁港加油時,加油站所讀取、計算之VDR作業時數即屬不實,而不法購得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㈦又被告陳泰鴻為「昌盛陸號」船主,自行負責「昌盛陸號」漁船加油事宜,並聘僱同案被告尤世邑擔任船長,已如前述。
而依漁業署所提供之航跡說明,「昌盛陸號」漁船有出港後無作業跡象,直接進入大陸黃岐漁港,且於大陸黃岐漁港内,航跡呈現不規則散射狀分布,依其異常航跡之空間、速度分布及持續時間判斷均不符合拖網作業特徵。
而「昌盛陸號」返港後,由被告陳泰鴻駕駛至加油站加油,被告陳泰鴻可依自VDR所讀取之不實航跡、虛增之作業時數,詐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此等不法利益盡歸被告陳泰鴻所有,難認被告陳泰鴻對於上情無所知悉,是本件漁業署雖無法查得被告陳泰鴻與同案被告尤世邑係以何種方式使VDR天線旋轉振動,藉此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然被告陳泰鴻依此VDR所記錄之不實航跡、作業時數,於附表四各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時間,詐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為客觀不爭之事實,已足證被告陳泰鴻犯行。
況農委會前以106年12月19日農授漁字第1061221321A號函通知被告陳泰鴻需繳回「昌盛陸號」詐購之漁船優惠用油補貼款(原審卷一第299頁及背面),被告陳泰鴻迄今已繳還907,751元(本院卷三第405頁),益徵被告陳泰鴻詐購之漁船優惠用油補貼款之情。
三、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等人雖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被告陳相萬雖提出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2月23日的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單等, 辯稱:這2日漁船沒有出港,但是VDR還是會累積航程時數,因此VDR數據之正確性是有疑問云云。
然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係自98年12月7日起至103年4月20日止,距離被告陳相萬所提前開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單所載作業時數之日期,即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2月23日等,已至少相隔3年8個月以上,難僅以此推論案發當時之VDR記錄之數據必有錯誤或VDR已有故障,實屬當然,況上開「順利泰818號」漁船於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2月23日的漁船航程作業時數雖係自「順利泰818號」漁船之VDR所解讀,然本件「順利泰818號」漁船同係停泊於大陸黃岐漁港內,遭被告陳相萬、被告陳相量等將VDR天線拆下、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致「順利泰818號」漁船雖於黃岐漁港內,未實際作業時,VD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是自不得以「順利泰818號」漁船於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2月23日未出港作業,VDR仍累積航程時數乙節,即推論VDR設計錯誤。
況被告陳相萬、被告陳相量身為「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船主、船長,對於「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實際作業時數知之甚詳,明知VDR所紀錄之累積時數當非實際作業時數,仍為詐購漁業用油而以上情虛增作業時數,於詐購期間更未向漁業署陳報VDR紀錄有誤,顯見其等明知VDR紀錄時數確屬虛增,而非設計錯誤或雲端管理不當。
又證人胡邵鈞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述就VDR本身紀錄航跡部分應該不會有誤等語(本院卷三第371頁),是被告陳相萬所指漁業署、成功大學工程師於設計VDR系統或雲端管理系統時即有錯誤,甚而辯護人辯稱VDR或因風吹日曬等造成故障云云,顯屬臆測,且為臨訟推諉之詞。
㈡本件卷附之成功大學關於搖晃GPS天線對於VDR接收數據之實驗報告,僅係佐證GPS天線在靜置不動之情形下,速度為0,但持續搖晃條件下所擷取到速度就會出現大於0之結果(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46頁),顯見以人力搖晃GPS天線確實可以造成VDR為不實紀錄之前提。
而本件認定「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等漁船航跡異常,是因為一般拖網漁船作業應有一定的程序、速度紀錄,但上開漁船出港至大陸黃岐漁港,小範圍內持續有航行速度的紀錄,且航跡是環狀、散布的分佈,和一般漁船停泊、作業狀態不相符,被告陳相萬亦自承有上開之不實虛增作業時數之情,相互參佐足證被告被告陳相萬之犯罪事實。
辯護人以成功大學實驗結果仍不能排除受風力搖晃而產生航速云云,仍無足作為有利於被告陳相萬之認定依據。
㈢被告陳相量上訴至本院後,否認全部犯行,並辯稱於調查局之自白係受調查員不當誘導下所為,然本院認定被告陳相量於調查局之自白仍出於任意性,亦與事實相符,已如前述。
且依卷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109年3月27日北八隊字第1091201468號函所附之「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之進出港紀錄,被告陳相量均有搭乘「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出海紀錄(本院卷三第221-273頁),被告陳相量辯稱未曾搭乘「順利泰818號」出港,顯與事實不符,況被告陳相量於偵訊中亦明確供承其與被告陳相萬不實虛增作業時數方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已如前述。
而「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為被告陳相萬、被告陳相量互為船主、船長,利益共享,無論何人申辦貸款、清償本息,甚或指揮船員、發放船員薪資,均與其等所為本件犯行無涉。
故證人即新竹市新竹區漁會信用部主任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順利泰818號」貸款係由被告陳相萬申辦;
證人即「順利泰668號」船員吳發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老闆為被告陳相萬;
甚而被告陳相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均由其實際管理,被告陳相量並未參與等情,均無足作為有利於被告陳相量之依據。
㈣至卷附漁業署104年8月6日漁二字第1041215256號函所檢送之「順利泰668號」漁船歷史購油紀錄,其中99年8月26日之加油紀錄中,VDR顯示故障,惟此係指供油單位核售漁船用油當下,未能正常取得該船之航跡資料(可能原因含機器設備故障、未開啓電源,或人為操作異常等),系統將參考該船最後5次購油時數核給作業時數之估計值,並以該估計時數核配優惠用油。
故VDR故障並不影響購油紀錄各欄位數字之正確性。
另依「順利泰668號」漁船之管理資訊報表顯示,該船曾分別於101年8月27日、99年10月8日及99年9月27日裝設VDR(VDR備品序號分別為CTP-FB0307、0、CTP-FA1498),惟漁業署檢送之漁船歷史購油紀錄中,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12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6日之備註欄註記之VDR編號均為CT0-000000,惟經查此係供油單位核售過程登打錯誤所致(實際讀取上傳航程資料之VDR序號為CTP-FA1498而非CT4」002579),故該4筆資料確為該船之購油紀錄無誤。
上情有漁業署108年11月20日漁二字第1081218030號函暨所附航程紀錄資料庫查詢晝面(每筆資料檔名皆由購油日期及VDR編號組成,如0000000CTP-FA1498.txt)及該4筆航程紀錄資料可參(本院卷二第126-336頁參照),故卷附漁船歷史購油紀錄並無違誤。
㈤又農委會漁業署107年7月23日漁二字第1071212102號函所附異常航跡分析說明,係說明拖網漁船作業模式及本件4艘漁船不符合上開作業模式而認定有不實航跡及作業時數,並就附表所示舉例說明分析,至於所指之航跡時間僅約略計算,此觀分析說明中就所舉例之部分,均載述「異常航跡...持續時間『約』」即明,自不得以此推論原漁業署所認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有誤。
㈥另觀諸被告郭錦龍於調詢時所供述:(經查,海德億號經常停泊在大陸黃岐港,它的經緯度是東經119度52分56秒、北緯是26度19分09秒的位置,那個位置是黃岐港的哪裡?)港口裡面。
(他裡面用那個嗎對不對?)蛤?(天線那個啊?)對啊。
(他有一個作業方式就是…就是他們有接一個…你們是用竹竿對不對?他有沒有浮動?)他那個是南寮啦,那個是衛星綁在那個天線上面。
(類似那種魚竿的那種?)對對他會作用啊。
(你是在那邊搖天線就對了?)對。
(那你船固定停在那邊主要是什麼原因?他們讓你停那邊還是你都習慣停那邊?)習慣啦。
(就像在搖這個?)對啦。
(你剛說停在那邊是習慣所致?)對對。
(啊還有停在那邊是不是會搖天線?)搖天線是無意間發現的。
(無意間發現的?那後來每次都在搖?)信號不好嘛。
(你後來每次都在搖?)啊回來臺灣讀就有。
因為馬祖港不給我們進去。
(後來你發覺那樣搖航跡會顯示,所以你每次去停都會在那邊搖一搖?)是啊,就往上綁就有。
(你在該停船處旁之浮動碼頭搖晃天線,你是為了要讓船隻產生航跡?)不是,是因為訊號不好,啊我就往上拉…往上拉高一點,回來讀…。
(就可以讀的到?)就可以讀的到。
(那為什麼要讓他讀的到?讀的到不就證明你去了黃岐?)不是說進港才發現的,有時候海上在跑的時候沒有訊號真的有死角,有死角的時候為了讓他有訊號就拉高啊,拉高就沒有放下來,因為放下來進去裡面休息。
(所以你都是依照航跡的計算,同意你加多少油,你就加多少油?)對對對。
(它不見得要加滿?啊你是都加完嗎?)我可以讀多少我就加多少。
(所以你一定要他讀出來所以才要晃那個天線?)對啊。
啊有時候會有死角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3-67、71頁),顯見前揭「海德億號」漁船航行至大陸黃岐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確有以人力搖晃附著VDR天線之桅杆,藉此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作業時數至明。
而被告郭錦龍是成年人,又如其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其幾乎每次都隨同同案被告郭金珍利用前揭「海德億號」漁船出港,則身為船主之郭金珍係被告郭錦龍之父親,同案被告郭金珍又不會駕駛漁船下,顯見被告郭錦龍對於船務運作當係熟稔。
又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係已進入大陸黃岐漁港內,足見並無實際作業,苟非意欲虛增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又何需如此大費周章以人力搖晃附著VDR天線之桅杆?從而被告郭錦龍所辯前詞,實屬推諉其責,難認可採。
㈦再查被告陳泰鴻為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所有人,負責該漁船包括申購漁船用油在內之船務運作;
同案被告尤世邑於102年11月至103年7月間為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負責出海後包括駕駛漁船、捕撈漁獲等所有相關事宜等情,已如前述,顯見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確在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實際管領、使用之狀態下。
而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確有所裝設之VDR內記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一節,亦如前述,若非身為船主之被告陳泰鴻及身為船長且處理出海後所有作業事宜之被告尤世邑等確有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內(被告尤世邑部分係於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時間內),有以不詳方式虛增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之舉,實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在渠等實際管領及使用下之前揭「昌盛陸號」漁船會有各該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
再觀諸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VDR異常航跡時數所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為一半以上者共有34日(即如附表四編號1至20、24、26至38號),其中如附表四編號3、5 至8、10、11、15、17、20、27、28、30、31、33、34、36、38號部分所示VDR異常航跡時數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為百分61至79不等,甚且,如附表四編號4、29、32、37號等所示VDR異常航跡時數所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更高達百分之81至90不等等情,有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份附卷足憑,則謂佔總作業時數如此高比例之VDR所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均僅係因當時之船長或被告尤世邑駕駛前揭「昌盛陸號」漁船前往大陸黃岐漁港外浮動碼頭休息時,因船隻隨海浪搖晃故飄移,才會導致VDR天線受影響而會記錄不實作業時數云云,實乃匪夷所思,有違常理;
而農委會漁業署裝設漁船上VDR紀錄之準確性甚高且堪以信賴等情,亦如前述,從而足認被告陳泰鴻確有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均有以不詳方式,將VDR天線旋轉振動,藉以虛增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無訛。
被告陳泰鴻空言否認有為前述犯行,即無足採。
至辯護人以推測方式主張不能排除「昌盛陸號」VDR天線故障或有VDR在船隻未作業期間仍自行累積航程時數之情形,以致影響作業時數紀錄之正確性云云,為臆測之詞,同無足作為有利於被告被告陳泰鴻之認定依據。
㈧綜上所述,被告等人前揭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等人所為前開詐欺得利犯行,均堪以認定。
參、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
然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
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
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雖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增訂第339條之4等規定,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各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得利行為,雖有部分橫跨越刑法第339條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就各被告該等部分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下述),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與否之問題,核先說明。
二、核被告陳相萬、陳相量就事實二、㈠、㈡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郭錦龍就事實欄三、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又被告陳泰鴻就如事實欄四、所為,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三、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各次詐欺得利犯行間;
被告郭錦龍及同案被告郭金珍就如事實欄三、所述詐欺得利犯行間;
被告陳泰鴻及同案被告尤世邑就如事實欄四、所示其中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部分之詐欺得利犯行間,均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均利用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於各次加油並提供VDR時,經由該不知情之加油站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各漁船之VDR內所記載如附表各編號「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並因此詐購優惠漁業用油,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均以將VDR天線拆下後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使VDR天線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之方式,虛增VDR之不實作業時數,接續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
暨接續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
又被告郭錦龍以將VDR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器,再以人力搖晃附著VDR天線之桅杆之方式,虛增VDR之不實作業時數,接續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
又被告陳泰鴻亦以不詳方式,虛增VDR之不實作業時數,接續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
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顯均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得利犯意而為之,所犯均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其等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依接續犯而各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一罪。
起訴意旨主張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就如附表一至四各次所為,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亦據原審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接續犯(原審卷一第224頁背面、第238頁背面)。
六、又被告陳相萬所為2次詐欺得利犯行及被告陳相量所為2次詐欺得利犯行,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陳泰鴻前曾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法院於97年7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並於98年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陳泰鴻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僅3年餘又為本案罪質較重之詐欺得利犯行,顯見被告陳泰鴻對前開已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較重,因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予以加重其刑。
原審雖未及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惟與本院依該解釋意旨審酌認有必要予以加重其刑之結果尚無不同,併此說明。
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159號、108年度偵字第1161號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認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關於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另附表一編號157即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駕駛「順利泰668號」漁船於103年9月26日購油部分及附表三編號50即被告郭錦龍駕駛「海德億號」漁船於109年10月29日購油部分,雖係被告陳相萬、陳相量於103年9月25日及被告郭錦龍於103年10月9日經查獲而被通知前往調查局說明後所為,惟如前所述,本件各被告係先於航行中虛增VDR之不實作業時數,再於下次購油時,經加油站人員讀取VDR而詐購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各被告購油時,係接續前次航程之詐欺犯意而完成詐欺行為,故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駕駛「順利泰668號」於103年9月26日購油部分,係以前此於103年9月12日至26日期間所不實累積之作業時數詐購,被告郭錦龍駕駛「海德億號」於109年10月29日購油部分,則係前此於103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所不實累積之作業時數詐購,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雖於103年9月25日至調查局製作筆錄,仍於103年9月26日駕駛「順利泰668號」前往加油站加油、被告郭錦龍雖於103年10月9日前往調查局製作筆錄,仍於103年10月29日駕駛「海德億號」前往加油站加油,仍屬詐購漁業用油之接續犯行,難認有因查獲而犯意中止,又另行起意之情事,附此說明。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4人犯罪之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及諭知犯罪所得沒收追徵暨扣案物之沒收,固非無見。
惟查: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61號移送併辦案件,與本案原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所犯部分為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理,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㈡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陳泰鴻於本院審理時,先後繳還詐領漁業用油之補貼款,「順利泰668號」漁船部分已繳還2,038,708元、「順利泰818號」漁船已繳還1,166,920元、「昌盛陸號」漁船則已繳還907,751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考(本院卷三第405頁),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合。
㈢被告陳相萬上訴否認部分犯行、被告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則全然否認所犯,而分別以前揭辯解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否認犯罪之辯解均不足採信,俱如前述。
至於被告陳相萬及陳泰鴻之辯護人為被告陳相萬及陳泰鴻辯護稱被告陳相萬與陳泰鴻於原審判決後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原審判刑顯然過重等語,則為有理由。
且原判決既有上開未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自為科刑及沒收之說明㈠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陳泰鴻各為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順利泰818號」漁船及「昌盛陸號」漁船之所有人;
被告郭錦龍則隨其父親即同案被告郭金珍擔任船主之前揭漁船出海作業,並擔任代輪機長,竟均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不知珍惜,反各以如事實欄二、三、四所述,以虛增VDR不實作業時數之方式,各為如附表一、二、三及四所示溢領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附表一、二、三及四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鉅額不法利益,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所獲取不法利益高低、所生損害情形、暨被告陳相萬量坦承部分犯行,被告陳相量否認犯行,目前就「順利泰668號」、「順利泰818號」漁船所詐領之漁業優惠用油補貼款,已各自繳回2,038,708元及1,166,920元之補貼款等情,業據被告陳相萬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卷二第328頁),並有新竹市新竹區漁會匯款回條、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等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345頁;
本院卷三第405頁);
被告郭錦龍、陳泰鴻亦均矢口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另被告陳泰鴻就「昌盛陸號」所詐領之漁業優惠用油補貼款則已繳還907,751元,亦有上揭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等附卷可參;
兼衡酌被告陳相萬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仍從事出海捕魚作業之工作、被告陳相量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販賣漁獲工作、被告郭錦龍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陳泰鴻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務農等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改量處如主文第2、3、4、5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3項所示。
㈡沒收部分:⒈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等規定,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等條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
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扣案之GPS天線旋轉器為被告陳相萬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陳相量共同為如事實欄二、㈡(即「順利泰818號」)所示詐欺得利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已如前述,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⒊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二、㈠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7,241,926元,並未扣案,惟被告陳相萬於犯後業已繳回2,038,708元等情,業如前述,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返還,是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就船主即被告陳相萬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5,203,218元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二、㈡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6,538,591元,亦未扣案,惟被告陳相量於犯後亦已繳回1,166,920元等情,亦如前述,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返還,是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就船主即被告陳相量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5,371,671元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郭錦龍就如事實欄三、即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為4,353,648元,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陳泰鴻就如事實欄四、即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為3,255,322元,亦未扣案,惟被告陳泰鴻於犯後業已繳回907,751元等情,業如前述,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返還,是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就船主即被告陳泰鴻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2,347,571元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提起公訴,檢察官謝依琳移送併辦,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提起上訴,經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順利泰668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 編號 加 油 時 間 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小時) 詐領漁業用油量(公升) 詐領補貼款(新臺幣:元) 1 97年2月5日 366.1 57,717.64 146,199 2 97年3月11日 379.2 65,827.32 166,741 3 97年3月17日 64.8 15,247.06 38,621 4 97年3月28日 98.6 23,191.31 58,743 5 97年4月6日 68.5 16,108.54 40,803 6 97年4月12日 78 18,314.92 46,392 7 97年4月27日 181.9 42,807.99 108,433 8 97年5月8日 113.8 26,721.89 67,687 9 97年5月21日 218.9 51,405.75 130,211 10 97年5月31日 112.1 26,398.14 91,258 11 97年6月12日 246.2 57,865.99 200,043 12 97年6月17日 58.6 13,723.14 47,441 13 97年6月24日 106.7 25,073.82 86,680 14 97年7月1日 108 25,438.65 87,942 15 97年7月6日 88.4 20,721.08 76,274 16 97年7月18日 103.4 24,198.69 89,075 17 97年8月2日 269.5 63,453.70 233,573 18 97年8月26日 48.4 11,380.04 36,473 19 97年9月22日 122.2 28,775.82 77,320 20 97年10月2日 53.9 12,673.58 36,361 21 97年10月9日 20.9 4,905.62 14,074 22 97年10月14日 47 10,996.95 26,624 23 97年10月20日 74.7 17,548.94 37,081 24 97年11月6日 22.3 5,241.65 9,388 25 97年11月13日 50.7 11,883.14 21,116 26 97年11月22日 111.6 26,191.84 37,376 27 97年12月1日 167 39,323.40 55,564 28 97年12月9日 97.2 22,722.08 31,788 29 97年12月16日 66.2 15,539.91 20,870 30 97年12月20日 39 9,090.65 13,100 31 98年1月6日 337.4 69,135.62 94,785 32 98年1月14日 154 36,255.04 62,395 33 98年1月18日 24.7 5,794.63 9,810 34 98年1月23日 58.3 13,717.65 23,224 35 98年2月12日 288 67,657.14 116,438 36 98年2月23日 213.6 50,158.47 87,727 37 98年3月10日 295.1 68,606.91 125,756 38 98年3月17日 121 28,380.83 51,625 39 98年3月27日 119.5 28,050.02 52,201 40 98年4月4日 140.8 33,048.03 65,666 41 98年4月13日 139.5 32,737.94 68,259 42 98年4月24日 67.2 15,784.85 33,132 43 98年4月30日 57.4 13,472.86 27,336 44 98年5月8日 138.9 32,709.45 65,910 45 98年5月14日 50.3 11,779.66 25,385 46 98年6月12日 93.8 22,037.35 51,501 47 98年7月1日 347.3 57,688.04 147,739 48 98年7月23日 382.9 11,195.38 26,790 49 98年8月4日 219.1 51,514.34 133,370 50 98年8月15日 84.3 19,840.67 51,368 51 98年9月7日 98.5 23,119.01 61,150 52 98年9月29日 26.6 6,221.94 16,109 53 98年10月14日 306 67,980.12 174,097 54 99年8月2日 232 54,597.77 146,704 55 99年8月26日 25.5 5,994.31 15,855 56 99年10月8日 216.5 50,920.94 138,963 57 99年11月1日 272.4 59,506.75 165,726 58 99年11月18日 263.7 61,954.67 181,217 59 99年11月29日 182.4 42,898.38 121,874 60 99年12月10日 204.5 48,117.65 139,397 61 99年12月22日 49.7 11,682.06 34,661 62 99年12月29日 118.5 27,799.20 83,259 63 100年2月9日 384.5 71,186.36 213,203 64 100年2月11日 28.9 6,804.82 20,380 65 100年2月23日 136.8 32,224.00 97,864 66 100年3月14日 154.9 36.357.95 116,018 67 100年3月22日 120.8 28,347.35 89,663 68 100年4月2日 160.2 37,703.64 120,313 69 100年4月14日 248.2 58,400.00 189,625 70 100年4月24日 189.7 44,574.32 145,357 71 100年5月7日 262.3 61,778.55 201,460 72 100年7月18日 309.8 67,060.10 209,295 73 100年8月2日 303.7 68,816.94 215,741 74 100年8月11日 54 12,671.78 39,016 75 100年8月22日 123.8 29,135.60 88,077 76 100年9月3日 203.2 47,666.00 144,762 77 100年9月17日 207.3 48,806.07 150,274 78 100年9月27日 95.6 22,440.84 69,095 79 100年10月8日 143.6 33,727.59 102,431 80 100年10月24日 172.3 40,463.77 124,588 81 100年11月3日 142.3 33,433.91 102,943 82 100年11月14日 207.1 48,739.33 152,116 83 100年11月28日 259.2 60,967.01 186,864 84 100年12月12日 231.9 54,554.25 167,209 85 100年12月24日 189.5 44,557.88 134,698 86 101年1月7日 228.2 53,453.85 161,591 87 101年2月21日 196.8 46,200.00 143,543 88 101年3月4日 236.4 51,153.01 161,081 89 101年3月16日 242.2 54,367.85 172,727 90 101年3月28日 188.5 44,281.58 140,683 91 101年4月10日 224.4 52,508.61 189,609 92 101年4月17日 120.5 28,202.13 100,654 93 101年4月28日 164.1 38,517.00 135,849 94 101年5月9日 176.4 41,534.40 145,329 95 101年6月19日 261 61,369.79 198,408 96 101年7月19日 211.4 49,699.41 163,461 97 101年8月5日 313.1 68,912.83 235,337 98 101年8月12日 57.4 13,447.29 46,487 99 101年8月20日 69.7 16,367.75 60,021 100 101年8月26日 100.4 23,614.21 86,594 101 101年9月20日 18.3 4,296.24 15,995 102 101年10月3日 104.2 24,538.37 87,234 103 101年10月13日 151.1 35,473.45 126,108 104 101年10月23日 153.8 36,084.46 129,796 105 101年11月4日 196.5 46,225.19 161,742 106 101年11月10日 87.2 20,433.00 71,209 107 101年11月13日 7.7 1,776.92 6,118 108 101年11月18日 80.8 18,902.40 65,081 109 101年11月30日 203.7 47,919.24 169,011 110 101年12月15日 302.5 57,308.15 198,916 111 102年1月19日 381.5 63,797.83 224,122 112 102年1月30日 206.7 48,664.02 172,319 113 102年2月7日 141.6 33,210.74 120,389 114 102年2月27日 190.9 44,948.04 165,454 115 102年3月9日 194.5 45,734.02 163,865 116 102年3月17日 137.8 32,376.15 114,190 117 102年3月30日 240.4 50,610.53 177,086 118 102年4月16日 271.3 63,877.04 219,929 119 102年4月28日 217.1 51,019.39 167,803 120 102年6月19日 218.2 51,310.89 174,509 121 102年7月2日 197.3 46,308.72 156,200 122 102年7月10日 136.4 31,999.05 109,724 123 102年7月19日 177.6 41,747.31 146,074 124 102年7月28日 169.1 39,768.07 140,262 125 102年8月3日 99.4 23,370.83 82,429 126 102年8月12日 165.2 38,880.49 136,587 127 102年8月25日 261.8 55,171.99 196,909 128 102年9月4日 188.4 44,329.41 163,797 129 102年9月9日 52.9 12,383.96 45,585 130 102年9月24日 256.3 48,749.23 174,669 131 102年10月7日 187.1 43,935.09 153,729 132 102年10月17日 193.7 45,626.36 160,925 133 102年10月28日 197.7 46,557.63 162,905 134 102年11月5日 111 26,125.87 91,415 135 102年11月12日 120.1 28,249.22 96,866 136 102年11月21日 141.9 33,328.83 115,685 137 102年12月1日 184.2 43,331.48 152,224 138 102年12月9日 99.8 23,402.55 84,179 139 102年12月16日 63.7 14,996.64 53,103 140 102年12月26日 190.2 44,793.79 159,869 141 103年1月3日 120.3 26,751.57 97,349 142 103年1月7日 49.6 11,036.82 39,545 143 103年1月18日 219.5 48,856.74 172,318 144 103年1月26日 141.2 31,451.35 110,048 145 103年2月18日 244.5 54,513.84 194,560 146 103年2月27日 170.1 37,955.48 136,526 147 103年3月12日 260 57,958.90 206,855 148 103年3月17日 69.5 15,459.25 54,741 149 103年3月25日 134.9 30,048.82 105,982 150 103年4月1日 120.2 26,691.73 94,889 151 103年4月8日 133.8 29,826.95 104,365 152 103年4月17日 172.4 38,479.14 134,638 153 103年4月21日 54.9 12,170.60 43,437 154 103年5月4日 222.5 49,594.90 177,699 155 103年8月20日 137.6 30,684.80 104,789 156 103年9月12日 108.3 24,166.65 81,514 157 103年9月26日 (累積103年9月11日至26日期間之作業時數) 155.9 34,691.84 113,616 總計 5,626,796.61 17,241,926 附表二:「順利泰818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 編號 加 油 時 間 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小時) 詐領漁業用油量(公升) 詐領補貼款(新臺幣:元) 1 98年12月7日 169 50,651.30 146,736 2 98年12月11日 24 7,483.87 21,680 3 98年12月19日 48 14,988.85 40,695 4 98年12月23日 43 13,441.06 36,492 5 99年1月3日 152 47,604.40 135,911 6 99年1月12日 171 53,511.35 153,524 7 99年1月21日 118 36,979.64 106,094 8 99年2月24日 206 57,910.25 148,308 9 99年2月27日 12 3,753.69 9,613 10 99年3月5日 99 30,983.61 80,217 11 99年3月14日 87 27,314.63 72,247 12 99年3月21日 83 25,885.55 69,192 13 99年5月5日 159 49,908.11 143,885 14 99年5月10日 66 20,713.85 59,138 15 99年5月14日 53 16,254.11 46,405 16 99年5月28日 190 50,202.94 131,381 17 99年6月18日 305 59,846.34 158,294 18 99年7月13日 301 58,956.93 152,640 19 99年7月30日 178 55,567.47 148,532 20 99年8月2日 8 2,473.82 6,647 21 99年8月19日 25 7,801.42 21,181 22 99年8月30日 47 14,661.45 37,958 23 99年9月8日 100 31,282.59 83,180 24 99年9月12日 4 1,254.24 3,335 25 99年9月21日 32 10,049.07 27,002 26 99年10月2日 108 28,542.47 77,493 27 99年10月9日 91 23,947.37 65,352 28 99年11月3日 401 58,506.70 162,941 29 99年11月8日 60 15,827.88 45,189 30 99年11月13日 76 20,094.24 57,369 31 99年11月21日 130 34,330.99 100,418 32 99年11月26日 75 19,811.32 56,561 33 99年12月5日 163 43,059.56 122,332 34 99年12月10日 70 18,505.01 53,609 35 99年12月21日 92 24,186.85 71,762 36 99年12月28日 120 31,651.54 94,796 37 100年1月25日 192 50,776.86 153,498 38 100年2月7日 177 42,245.87 126,526 39 100年2月20日 212 56,064.70 167,914 40 100年2月25日 58 15,321.76 46,532 41 100年3月4日 114 30,025.85 94,551 42 100年3月14日 161 42,554.39 135,791 43 100年3月18日 50 13,170.73 42,028 44 100年3月30日 121 31,922.81 101,866 45 100年4月6日 49 12,510.64 39,921 46 100年4月12日 55 14,540.83 47,117 47 100年4月25日 184 48,635.02 157,918 48 100年5月6日 183 48,359.04 157,699 49 100年5月26日 303 47,563.12 147,113 50 100年5月31日 53 14,001.86 43,504 51 100年6月23日 419 56,976.45 178,621 52 100年7月1日 128 33,744.76 103,428 53 100年7月13日 207 54,708.37 168,447 54 100年7月21日 140 36,875.71 115,089 55 100年8月1日 191 50,417.12 158,058 56 100年8月8日 44 11,589.16 35,683 57 100年8月19日 118 31,181.35 93,388 58 100年8月29日 45 11,875.52 36,066 59 100年9月7日 171 45,048.84 138,706 60 100年9月21日 136 35,866.35 110,433 61 100年9月27日 18 4,755.27 14,641 62 100年10月6日 110 28,963.17 87,961 63 100年10月15日 51 13,440.43 40,254 64 100年10月23日 98 25,917.36 79,437 65 100年10月30日 63 16,639.53 51,233 66 100年11月7日 94 24,701.62 75,365 67 100年11月14日 88 23,225.81 72,488 68 100年11月25日 132 34,881.58 108,377 69 100年12月7日 188 49,682.18 152,972 70 100年12月20日 211 54,515.18 164,799 71 100年12月29日 102 26,907.98 81,343 72 101年2月5日 279 73,736.94 222,907 73 101年2月23日 98 25,902.62 80,480 74 101年3月1日 73 19,197.65 60,454 75 101年3月14日 177 46,691.38 148,338 76 101年3月27日 160 42,276.98 134,314 77 101年4月9日 195 51,467.77 185,850 78 101年4月23日 126 33,243.94 117,251 79 101年5月6日 186 49,138.16 172,622 80 101年5月15日 138 36,403.97 124,829 81 101年6月10日 266 57,364.08 191,079 82 101年6月19日 84 22,203.21 71,783 83 101年6月29日 173 37,697.77 118,183 84 101年7月12日 139 36,688.84 119,642 85 101年7月18日 60 15,832.58 52,073 86 101年7月24日 54 14,210.53 48,728 87 101年8月5日 227 57,728.07 197,141 88 101年8月22日 143 37,704.18 138,261 89 101年9月1日 141 37,112.39 138,169 90 101年9月19日 25 6,599.55 24,570 91 101年10月3日 139 36,633.37 130,232 92 101年10月15日 195 51,563.65 186,197 93 101年10月22日 91 24,009.10 86,361 94 101年11月3日 232 56,781.42 198,679 95 101年11月10日 86 22,634.76 78,882 96 101年11月29日 214 55,899.29 197,157 97 101年12月14日 245 53,267.85 184,892 98 102年1月22日 347 53,335.19 186,620 99 102年1月31日 150 39,562.12 140,090 100 102年2月9日 160 42,181.82 152,909 101 102年2月17日 72 19,035.19 70,335 102 102年2月25日 100 26,379.20 97,102 103 102年3月7日 166 43,789.66 156,899 104 102年3月13日 31 8,183.04 28,862 105 102年3月18日 54 14,234.10 50,004 106 102年3月28日 181 47,862.49 167,471 107 102年4月9日 190 50,169.93 176,949 108 102年4月18日 57 15,039.91 51,782 109 102年4月24日 62 16,340.19 53,743 110 102年5月4日 112 29,615.04 98,648 111 102年5月13日 156 41,261.44 139,175 112 102年5月24日 101 26,593.84 90,073 113 102年6月4日 153 40,395.04 136,253 114 102年6月15日 99.8 26,259.58 88,206 115 102年6月20日 58 15,334.53 52,153 116 102年6月27日 88 23,247.67 80,041 117 102年7月8日 190 50,209.27 172,168 118 102年7月19日 176 46,430.84 162,461 119 102年7月26日 105 27,703.35 97,710 120 102年8月2日 103 27,182.41 95,873 121 102年8月8日 95 25,121.58 88,604 122 102年8月17日 141 37,213.25 130,730 123 102年8月26日 162 42,695.18 153,575 124 102年9月4日 137 36,153.70 133,588 125 102年9月14日 29 7,650.72 28,162 126 102年9月25日 198 52,235.58 187,160 127 102年10月7日 197 49,324.28 172,586 128 102年10月11日 50 13,191.49 46,157 129 102年10月21日 197 51,978.01 183,327 130 102年11月4日 68 17,878.51 62,557 131 102年11月7日 144 37,852.27 132,445 132 102年11月12日 36 9,503.03 32,586 133 102年11月17日 69 18,212.58 62,451 134 102年11月28日 203 53,619.41 188,365 135 102年12月7日 159 41,927.29 150,225 136 102年12月13日 79 20,816.69 74,877 137 102年12月23日 199 52,544.01 187,530 138 102年12月31日 123 32,525.40 118,360 139 103年1月11日 162 41,175.87 147,533 140 103年1月21日 192 48,676.06 170,318 141 103年2月1日 141 35,736.69 127,044 142 103年2月11日 146 37,038.82 130,117 143 103年2月18日 117 29,664.00 105,871 144 103年2月24日 89 22,592.31 81,265 145 103年3月4日 83 21,070.64 75,791 146 103年3月13日 164 41,588.91 148,431 147 103年3月19日 95 24,140.51 85,482 148 103年3月27日 144 36,467.53 128,621 149 103年4月3日 84 21,291.09 75,690 150 103年4月12日 171 43,423.39 151,939 151 103年4月20日 139 35,243.72 123,318 152 103年8月4日 26 6,573.36 23,092 153 103年8月13日 47.8 12,111.92 42,040 154 103年8月23日 135.2 34,323.22 117,214 155 103年9月1日 45.1 11,402.26 38,620 156 103年9月13日 161.8 41,005.80 138,312 157 103年9月18日 75.7 19,195.13 63,133 總計 5,103,021.7 16,538,591 附表三:「海德億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
編號 加 油 時 間 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小時) 詐領漁業用油量(公升) 詐領補貼款(新臺幣:元) 1 101年9月19日 43.9 6,611.26 24,614 2 101年9月25日 21.8 3300.77 11,873 3 101年10月8日 92.9 14,075.76 50,039 4 101年10月27日 65 9,837.40 35,385 5 101年11月9日 149.6 22,662.45 78,979 6 101年11月20日 186.5 28,275.01 98,142 7 101年12月21日 197.7 29,894.84 102,928 8 102年1月5日 227.7 31,790.42 110,790 9 102年1月18日 226.4 31,272.15 109,859 10 102年1月30日 181.9 27,558.21 97,584 11 102年2月16日 212.5 31,334.01 115,779 12 102年2月27日 181.1 27,371.88 100,756 13 102年3月11日 186.6 28,232.23 99,575 14 102年3月23日 209.7 31,407.28 110,334 15 102年4月15日 196.2 27,464.97 94,562 16 102年4月26日 206.4 30,887.47 101,589 17 102年5月7日 200.9 30,315.05 100,979 18 102年5月18日 191.5 27,228.20 91,841 19 102年5月31日 219.1 31,213.77 105,721 20 102年6月12日 219.7 31,647.99 106,306 21 102年6月24日 187.2 28,339.78 97,574 22 102年7月6日 202.3 30,615.64 103,267 23 102年8月1日 201.6 30,459.41 107,431 24 102年8月13日 212.2 31,049.47 109,077 25 102年8月26日 243.1 31,519.41 113,375 26 102年9月9日 170.4 25,803.88 94,984 27 102年9月24日 260 29,293.50 104,959 28 102年10月8日 153 23,152.38 81,010 29 102年10月17日 213.7 31,130.54 109,797 30 102年10月28日 202.9 30,301.07 106,024 31 102年11月17日 178.7 27,018.90 92,648 32 102年11月30日 215.1 31,284.13 109,901 33 102年12月8日 131 19,779.51 70,870 34 102年12月20日 157.8 23,797.19 84,266 35 102年12月31日 219.6 31,383.81 114,206 36 103年1月16日 199.8 28,740.02 101,366 37 103年2月6日 226.8 31,565.40 112,215 38 103年2月25日 230.3 31,747.37 114,195 39 103年3月11日 212.6 28,588.86 102,034 40 103年3月24日 214.4 29,645.84 104,561 41 103年4月7日 223 31,545.92 110,379 42 103年4月19日 191 27,072.04 94,725 43 103年5月5日 219 31,505.58 112,002 44 103年7月17日 128.3 16,399.93 58,072 45 103年8月5日 81.8 11,778.05 41,376 46 103年8月16日 58.4 8,348.59 28,978 47 103年8月30日 140 20,098.63 67,793 48 103年9月3日 21.6 3,091.38 10,471 49 103年9月23日 86.5 12,426.01 40,695 50 103年10月29日 (累計103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間之作業時數 18.4 2,628.57 7,762 總計 1,242,491.58 4,353,648 附表四:「昌盛陸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
編號 加 油 時 間 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小時) 詐領漁業用油量(公升) 詐領補貼款(新臺幣:元) 1 101年12月10日 70.9 12,981.69 45,059 2 102年1月5日 90 17,214.95 59,994 3 102年2月27日 123.6 23,618.68 86,941 4 102年3月13日 126.8 23,859.73 84,153 5 102年3月31日 126.8 24,249.92 84,850 6 102年4月24日 135.7 25,281.10 83,150 7 102年5月4日 178.7 33,324.72 111,005 8 102年5月14日 133.9 24,773.36 83,561 9 102年5月27日 72.7 13,359.92 45,250 10 102年6月7日 152.4 29,100.00 98,154 11 102年6月19日 175.9 30,301.22 103,055 12 102年7月1日 110 20,726.78 69,911 13 102年7月9日 66.9 12,759.06 43,751 14 102年7月19日 97.5 18,609.54 65,115 15 102年7月29日 139.4 26,565.84 93,698 16 102年8月8日 128.9 24,582.40 86,702 17 102年8月18日 155.1 29,576.55 103,902 18 102年8月29日 108.3 20,633.66 74,219 19 102年9月9日 63.8 12,158.00 44,754 20 102年9月24日 196.7 34,595.08 123,954 21 102年10月2日 92.8 17,698.66 62,423 22 102年10月12日 81.9 15,628.16 54,683 23 102年10月29日 74.8 13,836.57 48,414 24 102年11月6日 80.6 15,371.15 53,784 25 102年11月15日 27.9 5,306.72 18,197 26 102年11月25日 124 23,619.05 82,974 27 102年12月6日 173.7 32,447.81 116,261 28 102年12月16日 162.9 31,145.84 110,287 29 102年12月29日 230.6 38,684.72 138,065 30 103年1月9日 168.4 30,867.00 110,597 31 103年2月5日 231.2 33,534.00 119,213 32 103年2月17日 217.3 36,807.61 131,366 33 103年2月26日 130 23,773.58 85,514 34 103年3月8日 168.3 30,928.47 111,250 35 102年3月19日 105.7 19,394.50 68,676 36 103年3月28日 143.7 26,326.72 92,854 37 103年4月7日 159.5 29,260.79 102,383 38 103年4月16日 125.9 23,123.04 80,907 39 103年4月25日 54.5 9,961.00 35,551 40 103年6月20日 3.6 659.44 2,363 41 103年8月7日 35.5 6,501.20 22,839 42 103年9月8日 25.1 4,607.84 15,542 總計 927,756 3,25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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