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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育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育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收受判決後,於107年9月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均未附具體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經本院於108年1月22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6號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裁定書正本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可稽。
該裁定於108年1月30日送達於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 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信義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
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0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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