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918,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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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傑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易字第91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傑克所犯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均係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茲被告對本院第二審判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非合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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