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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翊綸
選任辯護人 吳誌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伯笙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證瑋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翊綸、吳伯笙、邱證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羅翊綸、吳伯笙、邱證瑋等人因涉犯殺人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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