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德意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