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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法扶律師)
吳孟玲律師(法扶律師)
林宇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萬庭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3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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