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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二緝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漢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東漢前經本院認為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8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1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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