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更二緝,3,2019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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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二緝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漢



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618號、第580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65號、第450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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