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1042,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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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霏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414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姜霏妍(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該判決書於民國 107年12月12日送達其住所由其同居人即母親賴美麗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69頁)。

嗣被告於107年12月17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原審乃於108年2月14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08年2月 20日送達被告之住所,由其同居人即父親姜順謀簽收,並有其簽名於上,此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50頁);

然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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