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慶文
選任辯護人 吳光群律師
賴宇宸律師
王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堯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慶文、鄭文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8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
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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