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15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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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泫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86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泫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強制戒治,於民國102年10月4 日戒治期滿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3 月19日某時,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 號6 樓之3 之居住處,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方式施用,嗣於107 年3 月21日2 時16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與羅斯福路口,為警盤查,徵得其同意檢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泫元(下稱被告)經原審於107 年8 月29日判處罪刑,於107 年9 月14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已於108 年3 月5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鑑定中)均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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