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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伯瑋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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