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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日南
林志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甲、壹、五、㈠項:一、關於第71頁第7 行之記載「共2 罪」,應更正為「共3 罪」;
二、關於第71頁第27行漏載「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處有期徒刑3 月」,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甲、壹、五、㈠項,關於被告周日南、林志昇部分,各有如主文一、二所示之明顯錯誤,惟此2 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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