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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凱威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06 、309 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併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37、1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簡凱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簡凱威(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知悉陳○儒、吳○甯為未成年人)於民國106 年3 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招攬,加入陳○儒(90年1 月生,所涉詐欺犯行,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審結)、吳○甯(89年5 月生,所涉詐欺犯行,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案審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雞」、「大飛哥」等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詐騙時間與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分別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地點及匯入帳戶」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地點及匯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陳○儒、吳○甯依「山雞」、「大飛哥」之指示,持該詐騙集團成員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提款帳戶、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於如附表二「交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交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簡凱威收受,簡凱威分別於106 年4 月29日、4 月30日、5 月1 日、5 月6 日、5 月7 日,在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捷運站,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交予謝靜儀(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收受後,由謝靜儀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款至中國大陸。
二、案經楊玉霞、陳思瑜、李儂偉、溫理皓、鄔維中、林凱翔、吳佩曄、王靜玲、丁裕修、曾婷婷、李芸綺、蔡維哲、黃文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及基隆地檢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簡凱威及其辯護人等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即共犯吳○甯參與提領)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楊玉霞、陳思瑜、鄔維中、溫理皓、李儂偉、蔡維哲、被害人吳亭瑩分別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士林地檢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卷【下稱少連偵79卷】第91至94、98至101、104 至106 、113 、119 、120 、122 至125 頁,士林地檢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卷【下稱少連偵85卷】第64至67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吳○甯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領款情節相符(見少連偵85卷第9 至13頁,少連偵79卷第44至53頁,原審卷二第122 至136 頁),且有證人林易樺(見原審卷一第253 至265 頁)及證人謝靜儀(見基隆地檢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卷【下稱少連偵39卷】一第167 至178 、193 至197 頁,少連偵39卷二第228 至232 頁,原審卷一第243 頁至第251 頁)證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楊玉霞、陳思瑜、李儂偉、吳亭瑩、溫理皓、鄔維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陳思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李儂偉)、告訴人李儂偉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吳亭瑩)、被害人吳亭瑩提供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福隆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溫理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鄔維中)、告訴人鄔維中遭詐欺明細表、告訴人楊玉霞提供之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告訴人陳思瑜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告訴人溫理皓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 紙、告訴人鄔維中提供之臺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12紙、告訴人蔡維哲提供之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23張、施正陽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3 月14日車手提款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蔡維哲)、告訴人蔡維哲提供之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23張、共犯吳○甯持施正陽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一覽表等在卷可參(見少連偵79卷第65至75、95至97、102 、103 、107 至110 、112 、114 至118 、121 、126 頁,少連偵85卷第14、80至85頁,少連偵39卷二第11至13頁,原審卷一第105 、107 至108 、114 、115 、118 至121 、169 至174 頁)。
㈡附表一編號8 至15所示(即共犯陳○儒參與提領)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儒(見嘉市警刑大科偵0000000000卷【下稱嘉警卷】第38至48、60至65、69至76頁,少連偵85卷第20至26頁,基隆地檢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下稱少連偵69卷】第102 、103 頁,嘉義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952號卷第63至67頁,少連偵79卷第32至43頁,原審卷二第108頁至第121 頁)及證人謝靜儀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另有告訴人林凱翔、吳佩曄、王靜玲、丁裕修、曾婷婷、李芸綺、被害人陳秉毅於警詢時、告訴人黃文隆於警詢、偵訊時證述遭詐欺之事實明確(見少連偵79卷第128 至133 、139 、140 、142 至149 、152 至159 頁,少連偵85卷第64至67、88至90頁,少連偵39卷二第221 至223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儒)、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人:謝靜儀)、共犯陳○儒之自白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林凱翔、吳佩曄、王靜玲、丁裕修、陳秉毅、曾婷婷、李芸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林凱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吳佩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王靜玲)、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丁裕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陳秉毅)、告訴人林凱翔提供之彰化銀行、新光銀行、華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23紙、告訴人吳佩曄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告訴人王靜玲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1紙、告訴人丁裕修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被害人陳秉毅提供之彰化銀行、臺新銀行、二林鎮農會、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6 紙、告訴人曾婷婷之匯款交易明細1 份、告訴人李芸綺提出之中華郵政、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曾婷婷)、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黃文隆)、告訴人黃文隆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張、存摺內頁影本1 張、郭雨澄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4 月7 日、4 月8 日車手提款畫面、被告指認收受贓款女子照片4 張、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6 年3 月1 日至106 年5 月10日雙向通聯紀錄、郭雨澄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6 年3 月1 日至106 年4 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表、106 年4 月8 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 年4 月8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4 月7 日臺灣銀行嘉義分行ATM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106 年4 月7 日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ATM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106 年4 月8 日全家超商鑫愛店之臺新銀行ATM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6 年5 月31日臺中營密字第10650026351號函及檢附之郭雨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2 年2 月22日至106 年5 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營業部106 年7 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650188971 號函及檢附之郭雨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吳○甯持施正陽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一覽表、證人謝靜儀提供之手寫帳冊影本及帳目明細、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06 年3 月28日至106 年4 月20日行動上網基地台位址紀錄及雙向通聯記錄在卷可佐(見少連偵79卷第54至58、76至90、127 、138 、141 、150 、151 頁,少連偵85卷第27至32、86至87、91至95頁,少連偵69卷第7 、8 、15、21至24、66、90頁,少連偵39卷一第157 、181 至190 、199 至207 、333 、335 至337 、387 至389 頁,少連偵39卷二第35至87、155 至161 頁,嘉警卷第15至20、49至51、53至56、373 、374 、403 至408 頁,嘉義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8563號卷第90至95頁,嘉義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3570號卷第29至82頁,原審卷一第128 至133 、136 、140 至145 、147 至150 、152 至161 、163 頁)。
㈢從而,依上述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確實有為事實欄一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雞」、「大飛哥」等成年男子及吳○甯、陳○儒等人組成詐騙集團後,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
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詐欺取財罪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受領被害人交付財物自屬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受領方式,當面向被害人收取固屬之,如被害人係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前往提領款項亦當包括在內。
故擔任負責提領款項者(俗稱「車手」),倘明知所提領之款項,係被害人遭詐欺而依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之詐欺所得,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組織分工,負責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並將領取款項之一部分充作自己之報酬,最終目的係使詐騙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朋分贓款,其所為顯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參與集團之犯罪行為,並已為構成要件行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查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雞」、「大飛哥」等成年男子及吳○甯、陳○儒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而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是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其中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8 、10至15所示被害人施行詐術,使同一被害人進行數次財產之處分,顯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為接續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相關舉措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㈣又查,被告與陳○儒、吳○甯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時,陳○儒、吳○甯雖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然據被告供稱:我向共犯陳○儒收取款項時不知道他的年齡,除了收款外,私下也無連絡等情(見原審卷二第190 頁),核與證人陳○儒證稱:我參與詐欺集團時已經輟學了,且將款項交給被告時,我並沒有與被告交談,交款時間都比較晚了,附近都沒甚麼人,所以看到被告就知道是要收錢的人,交款時我都穿便服,因為輟學不會穿校服,也沒有跟被告提過我的年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9 、120 頁),及證人吳○甯證稱:案發時我已沒有在就學,在交款給被告時不會與他聊天、交談,沒有告知過被告我的綽號、年紀跟名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5 、136 頁),大致相符,是被告辯稱不知悉陳○儒、吳○甯均為少年乙節,尚非無稽,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知悉陳○儒、吳○甯為少年,而與其等共同實施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是被告此部分犯行尚無從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㈤基隆地檢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嘉義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037、1038號移送併辦意旨與本案為同一案件,均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上訴之判斷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
惟查:⒈按科刑判決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判決,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自應包括犯人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情形在內,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除於原審審理時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4 萬元、4 萬元外(見原審卷第一第76、77頁),至本院審理期間,又陸續與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12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已依約全額賠償,賠償金額依序為新臺幣15萬元、11萬元、3 萬元、2萬元、38萬元及8 萬元,有刑事陳報狀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7 、289 、293 、295 、303 、305 、307 、309 、313 、315 、341 至343 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而為科刑,顯有未合。
⒉查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1 萬元(見本院卷第390 頁),本應依法諭知沒收、追徵。
惟被告與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12、13、1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詳如理由欄六㈡所載)。
原審未及審酌至此,逕以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金額為由,不予宣告沒收,容有未洽。
㈡從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主張其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為適法之諭知。
五、科刑審酌事項㈠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騙集團負責取款而共同從事詐騙犯行,嚴重傷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助長犯罪歪風,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並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受損及精神痛苦,所為實屬不該,且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多達15人,所詐騙之金額非微,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至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即陸續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及賠償上述金額,已如前述,足見其有悔改之意,復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在本案犯罪中所擔任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電子商務工作、未婚(見本院卷第391 頁)等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㈡復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應執行刑之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此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15次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時間均甚接近,罪名相同,犯罪手法雷同,且被告各次取款之方式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衡以被告係負責取款工作,參與犯罪之手段與程度均難與幕後主導之要角相提並論,如未考量其於該詐騙集團之分工角色輕重,亦與刑罰手段相當性不符,併斟酌本件整體犯罪之各行為所侵害法益屬同種財產法益,以及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被告已賠償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情狀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後段所示之刑。
六、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未扣案之APPLE 牌IPHONE 7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89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再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始符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
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實際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50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固對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分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為本案犯行僅領得1 萬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390 頁),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認被告除其所述之1 萬元報酬外,實際上有分得其他款項,故該1 萬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本應諭知沒收、追徵。
惟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陸續與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12、13、1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序賠償15萬元、11萬元、3 萬元、2 萬元、38萬元、8 萬元、4 萬元及4 萬元,有原審法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72、73號和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76、77頁,本院卷第287 、289 、293 、295 、303 、305 、307 、309 、313 、315 、341 至343 頁),是被告所賠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婉儀、劉達鴻、張志明移送併辦,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匯│匯款金額(│宣告罪刑及沒│
│ │被害人 │ │入帳戶 │新臺幣) │收 │
│ │ │ │ │ │ │
├──┼────┼───────────┼─────────┼─────┼──────┤
│ 1 │楊玉霞 │106 年3 月6日9 時30分 │106 年3 月6 日(起│25萬元 │簡凱威犯三人│
│ │ │許、同年3 月7 日10時許│訴書誤載為3 月7 日│ │以上共同詐欺│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應予更正)13時30│ │取財罪,處有│
│ │ │向楊玉霞佯稱係其友人陳│分許,在新北市中和│ │期徒刑壹年玖│
│ │ │金鶴,急需存入票款云云│區農會連城分會內,│ │月。未扣案AP│
│ │ │,致楊玉霞陷於錯誤,而│臨櫃匯款至石朝翔向│ │PLE 牌IPHONE│
│ │ │依其指示匯款。 │郵局申設之00000000│ │7 型行動電話│
│ │ │ │******帳戶 │ │壹支(含0000│
│ │ │ ├─────────┼─────┤000000號SIM │
│ │ │ │106 年3 月7 日13時│18萬元 │卡壹張)沒收│
│ │ │ │50分許,在新北市中│ │,於全部或一│
│ │ │ │和區農會連城分會內│ │部不能沒收或│
│ │ │ │,臨櫃匯款至方孟兒│ │不宜執行沒收│
│ │ │ │向郵局申設之帳號02│ │時,追徵其價│
│ │ │ │612730***** 號帳戶│ │額。 │
│ │ │ ├─────────┼─────┤ │
│ │ │ │106 年3 月7 日13時│20萬元 │ │
│ │ │ │50分許,在新北市中│ │ │
│ │ │ │和區農會連城分會內│ │ │
│ │ │ │,臨櫃匯款至方孟兒│ │ │
│ │ │ │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設│ │ │
│ │ │ │之帳號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2 │陳思瑜 │106 年3 月9 日17時46分│106 年3 月9 日18時│2 萬9986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33分許,在臺北市南│(起訴書誤│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陳思瑜佯稱係網路購│港捷運站附近統一超│載為2 萬 │取財罪,處有│
│ │ │物賣家,因付款紀錄有誤│商內,操作自動櫃員│9985元,應│期徒刑壹年壹│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機匯款至彭彩慈向彰│予更正) │月。未扣案AP│
│ │ │設定云云,致陳思瑜陷於│化銀行申設之帳號00│ │PLE 牌IPHONE│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自│00000000******號帳│ │7 型行動電話│
│ │ │動櫃員機匯款。 │戶 │ │壹支(含0000│
│ │ │ ├─────────┼─────┤0000000號SIM│
│ │ │ │106 年3 月9 日19時│2 萬9985元│卡壹張)沒收│
│ │ │ │3 分許,在臺北市南│ │,於全部或一│
│ │ │ │港區某臺新銀行內,│ │部不能沒收或│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跨行│ │不宜執行沒收│
│ │ │ │存款至中國信託商業│ │時,追徵其價│
│ │ │ │銀行帳號392540****│ │額。 │
│ │ │ │**號帳戶 │ │ │
├──┼────┼───────────┼─────────┼─────┼──────┤
│ 3 │鄔維中 │106 年3 月9 日18時2 分│106 年3 月9 日19時│2 萬9989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58分許,在桃園市龍│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鄔維中佯稱係金石堂│潭區中正路郵局內,│ │取財罪,處有│
│ │ │人員,因購買過程有誤,│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期徒刑壹年壹│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排除狀│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月。未扣案AP│
│ │ │況云云,致鄔維中陷於錯│0000000****** 號帳│ │PLE 牌IPHONE│
│ │ │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櫃員機匯款。 ├─────────┼─────┤壹支(含0000│
│ │ │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9元│000000號SIM │
│ │ │ │2 分許,在桃園市龍│ │卡壹張)沒收│
│ │ │ │潭區中正路郵局內,│ │,於全部或一│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部不能沒收或│
│ │ │ │至郵局帳號00000000│ │不宜執行沒收│
│ │ │ │**號帳戶 │ │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9元│ │
│ │ │ │4 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中正路郵局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5元│ │
│ │ │ │35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臺新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5元│ │
│ │ │ │39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臺新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5元│ │
│ │ │ │42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臺新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2570│ │ │
│ │ │ │04******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3 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第一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2570│ │ │
│ │ │ │04******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7 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第一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13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第一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邱群閔向臺灣銀行│ │ │
│ │ │ │申設之帳號057004**│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21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彰化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35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彰化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 │ │
│ │ │ │039005******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9985元 │ │
│ │ │ │38分許,在桃園市龍│ │ │
│ │ │ │潭區某彰化銀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邱群閔向臺灣銀行│ │ │
│ │ │ │申設之帳號057004**│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0日凌晨│2 萬9989元│ │
│ │ │ │零時15分許,在桃園│(起訴書誤│ │
│ │ │ │市龍潭區中正路郵局│載為2 萬 │ │
│ │ │ │內,操作自動櫃員機│9985元,應│ │
│ │ │ │匯款至彭彩慈向彰化│予更正) │ │
│ │ │ │銀行申設之帳號5741│ │ │
│ │ │ │5001******號帳戶 │ │ │
├──┼────┼───────────┼─────────┼─────┼──────┤
│ 4 │溫理皓 │106 年3 月9 日20時11分│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9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19分許,在新北市貢│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溫理皓佯稱係金石堂│寮區興隆街00號土地│ │取財罪,處有│
│ │ │書局人員,因付款資料誤│銀行內,操作自動櫃│ │期徒刑壹年壹│
│ │ │設為分期轉帳,需操作自│員機匯款至郵局帳號│ │月。未扣案AP│
│ │ │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00000000******號帳│ │PLE 牌IPHONE│
│ │ │致溫理皓陷於錯誤,而依│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壹支(含0000│
│ │ │款。 │106 年3 月9 日20時│2 萬9989元│000000號SIM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卡壹張)沒收│
│ │ │ │○區○○街00號土地│ │,於全部或一│
│ │ │ │銀行,操作自動櫃員│ │部不能沒收或│
│ │ │ │機匯款至郵局帳號02│ │不宜執行沒收│
│ │ │ │911330******號帳戶│ │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2 萬9989元│ │
│ │ │ │11分許,在新北市○│ │ │
│ │ │ │○區○○街00號土地│ │ │
│ │ │ │銀行內,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匯款至邱群閔向│ │ │
│ │ │ │臺灣銀行申辦之帳號│ │ │
│ │ │ │057004******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3 月9 日21時│1 萬9123元│ │
│ │ │ │13分許,在新北市○│ │ │
│ │ │ │○區○○街00號土地│ │ │
│ │ │ │銀行內,操作之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邱群閔│ │ │
│ │ │ │向臺灣銀行申辦之帳│ │ │
│ │ │ │號057004******號帳│ │ │
│ │ │ │戶 │ │ │
├──┼────┼───────────┼─────────┼─────┼──────┤
│ 5 │李儂偉 │106 年3 月9 日20時33分│106 年3 月9 月21時│2 萬9985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3 分許,在臺南市○│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李儂偉佯稱係網路賣│區○○路00號臺南小│ │取財罪,處有│
│ │ │家,因誤設為分期付款,│東郵局,操作自動櫃│ │期徒刑壹年壹│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員機匯款至邱群閔向│ │月。未扣案AP│
│ │ │定云云,致李儂偉陷於錯│臺灣銀行申辦之帳號│ │PLE 牌IPHONE│
│ │ │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057004******號帳戶│ │7 型行動電話│
│ │ │櫃員機匯款。 │ │ │壹支(含0000│
│ │ │ │ │ │000000號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
│ 6 │吳亭瑩 │106 年3 月9 日20時38分│106 年3 月9 日21時│1 萬9227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11分許,在屏東縣東│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吳亭瑩佯稱係網路賣│港鎮中正路1 段210 │ │取財罪,處有│
│ │ │家,因付款誤設為分期轉│號安泰醫院內,操作│ │期徒刑壹年壹│
│ │ │帳,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某銀行自動櫃員機匯│ │月。未扣案AP│
│ │ │除設定云云,致吳亭瑩陷│款至邱群閔向臺灣銀│ │PLE 牌IPHONE│
│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行申辦之帳號057004│ │7 型行動電話│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號帳戶 │ │壹支(含0000│
│ │ │ │ │ │000000號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7 │蔡維哲 │106 年3 月13日18時30分│106 年3 月13日19時│2 萬9985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18分許,在臺北市松│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蔡維哲佯稱係網路賣│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取財罪,處有│
│ │ │家,如未購買物品,需操│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期徒刑壹年壹│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月。未扣案AP│
│ │ │云,致蔡維哲陷於錯誤,│自動櫃員機匯款至中│ │PLE 牌IPHONE│
│ │ │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7 型行動電話│
│ │ │機匯款。 │657540******號帳戶│ │壹支(含0000│
│ │ │ ├─────────┼─────┤000000號SIM │
│ │ │ │106 年3 月13日19時│3萬元 │卡壹張)沒收│
│ │ │ │46分許,在臺北市松│ │,於全部或一│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部不能沒收或│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不宜執行沒收│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時,追徵其價│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第│ │額。 │
│ │ │ │一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19時│3萬元 │ │
│ │ │ │50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臺│ │ │
│ │ │ │灣新光銀行帳號1030│ │ │
│ │ │ │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19時│3萬元 │ │
│ │ │ │52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華│ │ │
│ │ │ │南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19時│3萬元 │ │
│ │ │ │56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旗│ │ │
│ │ │ │山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19時│3萬元 │ │
│ │ │ │59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玉│ │ │
│ │ │ │山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20時│2 萬9985元│ │
│ │ │ │4 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臺│ │ │
│ │ │ │灣企銀帳號11062***│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20時│3萬元 │ │
│ │ │ │16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臺│ │ │
│ │ │ │灣企銀帳號11062***│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20時│3萬元 │ │
│ │ │ │21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臺│ │ │
│ │ │ │北富邦銀行帳號0030│ │ │
│ │ │ │0168******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20時│2 萬9985元│ │
│ │ │ │28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鹿│ │ │
│ │ │ │寮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3日20時│9985元 │ │
│ │ │ │30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鹿│ │ │
│ │ │ │寮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47分許,在臺北│ │ │
│ │ │ │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 │ │
│ │ │ │0 之9 號臺灣銀行臺│ │ │
│ │ │ │北國際機場分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臺新銀行帳號0020│ │ │
│ │ │ │701000******號帳戶│ │ │
│ │ │ │(起訴書誤載為2094│ │ │
│ │ │ │1000******號帳戶,│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50分許,在臺北│ │ │
│ │ │ │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 │ │
│ │ │ │0 之9 號臺灣銀行臺│ │ │
│ │ │ │北國際機場分行,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臺新銀行帳號002094│ │ │
│ │ │ │1000******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53分許,在臺北│ │ │
│ │ │ │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 │ │
│ │ │ │0 之9 號臺灣銀行臺│ │ │
│ │ │ │北國際機場分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周建宇申辦之南港│ │ │
│ │ │ │富康郵局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56分許,在臺北│ │ │
│ │ │ │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 │ │
│ │ │ │0 之9 號臺灣銀行臺│ │ │
│ │ │ │北國際機場分行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施正陽向華南銀行│ │ │
│ │ │ │申設之帳號5232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3萬元 │ │
│ │ │ │4 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台│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起│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號帳戶,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3 萬元 │ │
│ │ │ │13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台│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3萬元 │ │
│ │ │ │25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彰│ │ │
│ │ │ │化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2 萬9985元│ │
│ │ │ │35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台│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0******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8985元 │ │
│ │ │ │38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施│ │ │
│ │ │ │正陽向華南銀行申設│ │ │
│ │ │ │之帳號5232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 時│985元 │ │
│ │ │ │40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施│ │ │
│ │ │ │正陽向華南銀行申設│ │ │
│ │ │ │之帳號5232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7時│15萬123 元│ │
│ │ │ │52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和│ │ │
│ │ │ │平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14日17時│14萬123 元│ │
│ │ │ │53分許,在臺北市松│ │ │
│ │ │ │山區敦化北路340 之│ │ │
│ │ │ │9 號臺灣銀行臺北國│ │ │
│ │ │ │際機場分行內,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清│ │ │
│ │ │ │水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8 │林凱翔 │106 年3 月20日18時30分│106 年3 月20日19時│6123元 │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24分許,在桃園縣桃│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林凱翔佯稱係網路賣│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取財罪,處有│
│ │ │家,因之前購物信用卡誤│櫃員機匯款至渣打銀│ │期徒刑壹年拾│
│ │ │刷進行退卡時個資遭鎖住│行帳號0000000000**│ │月。未扣案AP│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號帳戶 │ │PLE 牌IPHONE│
│ │ │至金管會之帳戶代管云云├─────────┼─────┤7 型行動電話│
│ │ │,致林凱翔陷於錯誤,而│106 年3 月20日21時│2 萬9987元│壹支(含0000│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27分許,在桃園縣桃│ │000000號SIM │
│ │ │匯款。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卡壹張)沒收│
│ │ │ │櫃員機匯款至玉山銀│ │,於全部或一│
│ │ │ │行帳號0000000000**│ │部不能沒收或│
│ │ │ │****號帳戶 │ │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
│ │ │ │106 年3 月20日22時│2 萬980 元│額。 │
│ │ │ │13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玉山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3萬元 │ │
│ │ │ │9 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李世傑│ │ │
│ │ │ │向彰化銀行申辦帳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3萬元 │ │
│ │ │ │12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李世傑│ │ │
│ │ │ │向彰化銀行申辦帳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3 萬元 │ │
│ │ │ │14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黃祥麟│ │ │
│ │ │ │向第一銀行申辦帳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2 萬9985元│ │
│ │ │ │17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臺灣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2 萬9985元│ │
│ │ │ │23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2 萬9985元│ │
│ │ │ │26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臺灣企│ │ │
│ │ │ │銀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2 萬9985元│ │
│ │ │ │28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17時│2 萬9985元│ │
│ │ │ │30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吳能文│ │ │
│ │ │ │向日盛銀行申辦之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7 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9 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吳能文│ │ │
│ │ │ │向郵局申辦之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15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吳能文│ │ │
│ │ │ │向郵局申辦之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17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吳能文│ │ │
│ │ │ │向郵局申辦之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26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臺灣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1日20時│2 萬9980元│ │
│ │ │ │28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臺灣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0時│2 萬9980元│ │
│ │ │ │48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0時│2 萬9980元│ │
│ │ │ │50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0時│2 萬9980元│ │
│ │ │ │53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0時│2 萬9980元│ │
│ │ │ │55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0時│2 萬9980元│ │
│ │ │ │57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1時│2 萬9980元│ │
│ │ │ │4 分許,在桃園縣桃│ │ │
│ │ │ │園市某處,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至李世傑│ │ │
│ │ │ │向彰化銀行申辦之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9 │吳佩曄 │106 年3 月22日16時31分│106 年3 月22日17時│2 萬9987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24分許,在屏東市廣│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吳佩曄佯稱係PCHOME│東路458 之5 號屏東│ │取財罪,處有│
│ │ │工作人員,因之前購物誤│廣東路郵局內,操作│ │期徒刑壹年貳│
│ │ │為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自動櫃員機匯款至黃│ │月。未扣案AP│
│ │ │櫃員機排除狀況云云,致│祥麟向第一銀行行申│ │PLE 牌IPHONE│
│ │ │吳佩曄陷於錯誤,而依其│辦帳號0000000000**│ │7 型行動電話│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號帳戶 │ │壹支(含0000│
│ │ │。 │ │ │000000號SIM │
│ │ │ │ │ │卡壹張)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10 │王靜玲 │106 年3 月22日17時7 分│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9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4 分許,在臺北市大│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王靜玲佯稱其之前購│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取財罪,處有│
│ │ │買機票,因公司內部疏失│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期徒刑壹年捌│
│ │ │誤設為連續扣款,需操作│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月。未扣案AP│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聯邦銀行帳號000002│ │PLE 牌IPHONE│
│ │ │,致王靜玲陷於錯誤,而│5508******號帳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壹支(含0000│
│ │ │匯款。 ├─────────┼─────┤000000號SIM │
│ │ │ │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9元│卡壹張)沒收│
│ │ │ │22分許,在臺北市大│ │,於全部或一│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部不能沒收或│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不宜執行沒收│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時,追徵其價│
│ │ │ │玉山銀行帳號000109│ │額。 │
│ │ │ │0979******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9元│ │
│ │ │ │40分許,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 │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玉山銀行帳號000109│ │ │
│ │ │ │0979******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5元│ │
│ │ │ │46分許,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 │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5元│ │
│ │ │ │50分許,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 │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黃祥麟向第一銀行申│ │ │
│ │ │ │辦之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18時│2 萬9985元│ │
│ │ │ │55分許,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 │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吳能文向日盛銀行申│ │ │
│ │ │ │辦帳號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3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41分許,在臺北│ │ │
│ │ │ │市大安區四維路170 │ │ │
│ │ │ │巷8 號之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3日凌晨│2 萬9985元│ │
│ │ │ │零時43分許,在臺北│ │ │
│ │ │ │市大安區四維路170 │ │ │
│ │ │ │巷8 號之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3日凌晨│3萬元 │ │
│ │ │ │零時46分許,在臺北│ │ │
│ │ │ │市大安區四維路170 │ │ │
│ │ │ │巷8 號之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3日凌晨│2 萬5202元│ │
│ │ │ │零時48分許,在臺北│ │ │
│ │ │ │市大安區四維路170 │ │ │
│ │ │ │巷8 號之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3日1 時│2 萬9985元│ │
│ │ │ │19分許,在臺北市大│ │ │
│ │ │ │安區四維路170 巷8 │ │ │
│ │ │ │號之統一超商內,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2日,在│5萬元 │ │
│ │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 │
│ │ │ │路2 段311 巷43弄23│5萬元 │ │
│ │ │ │號7 樓,以網路匯款├─────┤ │
│ │ │ │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5萬元 │ │
│ │ │ │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5萬元 │ │
├──┼────┼───────────┼─────────┼─────┼──────┤
│ 11 │丁裕修 │106 年3 月24日某時,詐│106 年3 月24日18時│2 萬9987元│簡凱威犯三人│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丁│23分許,在桃園市觀│ │以上共同詐欺│
│ │ │裕修佯稱其之前購買商品│音區大觀路2 段312 │ │取財罪,處有│
│ │ │簽收單有誤,每月會扣款│之1 號統一超商內,│ │期徒刑壹年參│
│ │ │2000元,需操作自動櫃員│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月。未扣案AP│
│ │ │機排除狀況云云,致丁裕│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PLE 牌IPHONE│
│ │ │修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帳號190540******號│ │7 型行動電話│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帳戶 │ │壹支(含0000│
│ │ │ ├─────────┼─────┤000000號SIM │
│ │ │ │106 年3 月24日18時│3萬元 │卡壹張)沒收│
│ │ │ │54分許,在桃園市觀│ │,於全部或一│
│ │ │ │音區大觀路2 段312 │ │部不能沒收或│
│ │ │ │之1 號統一超商內,│ │不宜執行沒收│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時,追徵其價│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0187│ │額。 │
│ │ │ │004******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19時│2 萬9985元│ │
│ │ │ │24分許,在桃園市觀│(起訴書附│ │
│ │ │ │音區大觀路2 段312 │表誤載為3 │ │
│ │ │ │之1 號統一超商內,│萬元,應予│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更正) │ │
│ │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帳號190540****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19時│2 萬9985元│ │
│ │ │ │27分許,在桃園市觀│(起訴書附│ │
│ │ │ │音區大觀路2 段312 │表誤載為3 │ │
│ │ │ │之1 號統一超商內,│萬元,應予│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更正) │ │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0187│ │ │
│ │ │ │004******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0時│1 萬9000 │ │
│ │ │ │8 分許,在桃園市○│○ │ │
│ │ │ │○區○○路00號全家│ │ │
│ │ │ │超商內,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匯款至彭運榮向│ │ │
│ │ │ │郵局申辦之帳號0061│ │ │
│ │ │ │5410******號帳戶 │ │ │
├──┼────┼───────────┼─────────┼─────┼──────┤
│ 12 │陳秉毅 │106 年3 月24日20時45分│106 年3 月24日21時│2 萬9989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30分許,在彰化縣二│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陳秉毅佯稱之前購買│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取財罪,處有│
│ │ │商品帳單設定錯誤,需操│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期徒刑壹年壹│
│ │ │作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云│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月。未扣案AP│
│ │ │云,致陳秉毅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 │PLE 牌IPHONE│
│ │ │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號帳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機匯款。 ├─────────┼─────┤壹支(含0000│
│ │ │ │106 年3 月24日22時│3萬元 │000000號SIM │
│ │ │ │10分許,在彰化縣二│ │卡壹張)沒收│
│ │ │ │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於全部或一│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部不能沒收或│
│ │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不宜執行沒收│
│ │ │ │帳號0000000000****│ │時,追徵其價│
│ │ │ │**號帳戶 │ │額。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1時│2 萬9985元│ │
│ │ │ │48分許,在彰化縣二│ │ │
│ │ │ │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2時│2 萬9985元│ │
│ │ │ │14分許,在彰化縣二│ │ │
│ │ │ │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 │ │
│ │ │ │635979******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2時│2 萬9985元│ │
│ │ │ │25分許,在彰化縣二│ │ │
│ │ │ │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彭運榮向郵局申辦│ │ │
│ │ │ │之帳號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2時│2 萬4985元│ │
│ │ │ │35分許,在彰化縣二│ │ │
│ │ │ │林鎮農會原斗分部,│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 │ │
│ │ │ │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13 │曾婷婷 │106 年3 月24日19時53分│106 年3 月24日,在│2 萬2998元│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新竹市某處,操作自│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曾婷婷佯稱之前網路│動櫃員機匯款至彭運│ │取財罪,處有│
│ │ │購物,帳單誤設分期,需│榮向郵局申設之帳號│ │期徒刑壹年壹│
│ │ │操作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00000000******號帳│ │月。未扣案AP│
│ │ │云云,致曾婷婷陷於錯誤│戶 │ │PLE 牌IPHONE│
│ │ │,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7 型行動電話│
│ │ │員機匯款。 │106 年3 月24日,在│9 萬9967元│壹支(含0000│
│ │ │ │新竹市某處,操作自│ │000000號SIM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渣打│ │卡壹張)沒收│
│ │ │ │銀行帳號520000****│ │,於全部或一│
│ │ │ │號帳戶 │ │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106 年3 月24日21時│2 萬9000元│時,追徵其價│
│ │ │ │34分許,在新竹市某│ │額。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京城銀行帳號│ │ │
│ │ │ │013220******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1時│3萬元 │ │
│ │ │ │38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 │ │
│ │ │ │63068****** 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4日21時│2 萬9000元│ │
│ │ │ │42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 │ │
│ │ │ │62468****** 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在│2 萬9987元│ │
│ │ │ │新竹市某處,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第一│ │ │
│ │ │ │銀行帳號2035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2 萬9989元│ │
│ │ │ │36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渣打銀行帳號│ │ │
│ │ │ │520000******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3萬元 │ │
│ │ │ │42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郵局帳號0031│ │ │
│ │ │ │4790******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3萬元 │ │
│ │ │ │45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 │ │
│ │ │ │20350****** 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3萬元 │ │
│ │ │ │46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玉山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3萬元 │ │
│ │ │ │48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臺灣企銀帳號│ │ │
│ │ │ │14162****** 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5日20時│3萬元 │ │
│ │ │ │50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帳號13154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6日18時│2 萬9989元│ │
│ │ │ │23分許,在新竹市某│ │ │
│ │ │ │處,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 │ │
│ │ │ │21868****** 號帳戶│ │ │
├──┼────┼───────────┼─────────┼─────┼──────┤
│ 14 │李芸綺 │106 年3 月27日19時許,│106 年3 月27日21時│2 萬9987 │簡凱威犯三人│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20分許,在新北市○│○ │以上共同詐欺│
│ │ │○○○○○○○○○○○│○區○○街000 號郵│ │取財罪,處有│
│ │ │物作業疏失,誤設為重複│局內,操作自動櫃員│ │期徒刑壹年壹│
│ │ │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機匯款至中國信託商│ │月。未扣案AP│
│ │ │排除狀況云云,致李芸綺│業銀行帳號174540**│ │PLE 牌IPHONE│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號帳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壹支(含0000│
│ │ │ │106 年3 月27日21時│2 萬9987元│000000號SIM │
│ │ │ │30分許,在新北市○│ │卡壹張)沒收│
│ │ │ │○區○○街000 號郵│ │,於全部或一│
│ │ │ │局內,操作自動櫃員│ │部不能沒收或│
│ │ │ │機匯款至彰化銀行帳│ │不宜執行沒收│
│ │ │ │號00000000******號│ │時,追徵其價│
│ │ │ │帳戶 │ │額。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在│2 萬8985元│ │
│ │ │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 │ │
│ │ │ │2 段88號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臺灣銀行帳號18│ │ │
│ │ │ │00004****** 號帳戶│ │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在│2 萬8985元│ │
│ │ │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 │ │
│ │ │ │2 段88號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臺灣企銀帳號77│ │ │
│ │ │ │062******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在│2 萬9985元│ │
│ │ │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 │ │
│ │ │ │2 段88號統一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李建昌向新光銀│ │ │
│ │ │ │行申設之帳號9765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在│2 萬9985元│ │
│ │ │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 │ │
│ │ │ │3 段1 號全家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李建昌向新光銀│ │ │
│ │ │ │行申設之帳號9765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在│2 萬9985元│ │
│ │ │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 │ │
│ │ │ │3 段1 號全家超商內│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臺灣企銀帳號77│ │ │
│ │ │ │062****** 號帳戶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7日22時│1 萬26元 │ │
│ │ │ │41分許,在新北市○│ │ │
│ │ │ │○區○○路0 段0 號│ │ │
│ │ │ │全家超商內,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臺灣│ │ │
│ │ │ │企銀帳號77062*****│ │ │
│ │ │ │* 號帳戶 │ │ │
├──┼────┼───────────┼─────────┼─────┼──────┤
│ 15 │黃文隆 │106 年4 月7 日12時4 分│106 年4 月7 日12時│20萬元 │簡凱威犯三人│
│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4 分許,在基隆市愛│ │以上共同詐欺│
│ │ │話向黃文隆佯稱係其友人│三路9 號臺灣中小企│ │取財罪,處有│
│ │ │,希冀借款周轉云云,致│銀基隆分行內,臨櫃│ │期徒刑壹年壹│
│ │ │黃文隆陷於錯誤,而依其│匯款至郭雨澄向臺灣│ │月。未扣案AP│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銀行申辦之帳號0100│ │PLE 牌IPHONE│
│ │ │。 │08****** 號帳戶 │ │7 型行動電話│
│ │ │ ├─────────┼─────┤壹支(含0000│
│ │ │ │106 年4 月7 日12時│15萬元 │000000號SIM │
│ │ │ │5 分許,在基隆市愛│ │卡壹張)沒收│
│ │ │ │三路9 號臺灣中小企│ │,於全部或一│
│ │ │ │銀基隆分行,匯款至│ │部不能沒收或│
│ │ │ │周建宇向南港富康郵│ │不宜執行沒收│
│ │ │ │局申辦之帳號000265│ │時,追徵其價│
│ │ │ │70******號帳戶 │ │額。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人 │提領時間、地點 │提款帳戶、金額(新│交款時間、地點、金│
│ │ │ │臺幣) │額(新臺幣) │
├──┼──────┼─────────┼─────────┼─────────┤
│ 1 │吳○甯 │106年3月8日 │方孟兒向郵局申設之│106年3月8日 │
│ │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帳號00000000******│臺北市松山區饒河街│
│ │ │1 段5 號、臺北市內│號帳戶 │夜市附近 │
│ │ │湖區內湖路1 段240 │3萬515元 │3萬515元 │
│ │ │號 │ │ │
├──┼──────┼─────────┼─────────┼─────────┤
│ 2 │同上 │106年3月9日 │彭采慈向彰化銀行申│106年3月9日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設之帳號00000000**│臺北市松山區饒河街│
│ │ │1段323巷5弄1號 │****號帳戶 │夜市附近 │
│ │ │ │8萬1030元 │21萬8475元 │
├──┼──────┼─────────┼─────────┤ │
│ 3 │同上 │106年3月9日 │邱群閔向臺灣銀行申│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設帳號057004******│ │
│ │ │1 段285 巷65弄3 號│號帳戶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13萬7445元 │ │
│ │ │路環山路1 段285 巷│ │ │
│ │ │19號、臺北市內湖區│ │ │
│ │ │內湖路1 段246 號1 │ │ │
│ │ │樓、臺北市內湖區內│ │ │
│ │ │湖路1 段323 巷5 弄│ │ │
│ │ │1 號 │ │ │
├──┼──────┼─────────┼─────────┼─────────┤
│ 4 │同上 │106年3月9日 │張佳禾向新光銀行申│106年3月13日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設帳號0000000*****│臺北市松山區饒河街│
│ │ │1 段246 號1 樓、臺│* 號帳戶 │夜市附近 │
│ │ │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 │12萬0035元 │29萬8990元 │
│ │ │段240號 │ │ │
├──┼──────┼─────────┼─────────┤ │
│ 5 │同上 │106 年3 月13日 │劉駿廷向華南銀行申│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設之帳號500200****│ │
│ │ │1 段285 巷65弄3 號│*號帳戶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9萬9030元 │ │
│ │ │路環山路1 段110 號│ │ │
│ │ │、70號 │ │ │
├──┼──────┼─────────┼─────────┤ │
│ 6 │同上 │106年3月13日 │張佳禾向華南銀行申│ │
│ │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設帳號52320****** │ │
│ │ │4 段70號、臺北市內│號帳戶 │ │
│ │ │湖區成功路4段166號│7萬9925元 │ │
├──┼──────┼─────────┼─────────┼─────────┤
│ 7 │同上 │106年3月14日 │施正陽向華南銀行申│106年3月14日 │
│ │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設帳號523200******│臺北市西門町附近 │
│ │ │1段5號 │號帳戶 │3萬9200元 │
│ │ │ │4萬元 │ │
├──┼──────┼─────────┼─────────┼─────────┤
│ 8 │陳○儒 │106年3月21日 │吳能文向郵局申設帳│106年3月22日 │
│ │ │彰化縣彰化市民生路│號00000000******號│彰化縣彰化市三民路│
│ │ │279 號、彰化縣彰化│帳戶 │、中正路附近 │
│ │ │市○○路000 號、彰│17萬9855元 │55萬5445元 │
│ │ │化縣彰化市和平路57│ │ │
│ │ │號 │ │ │
├──┼──────┼─────────┼─────────┤ │
│ 9 │同上 │106年3月21日 │李世傑向彰化銀行申│ │
│ │ │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設帳號00000000****│ │
│ │ │388 號、彰化縣和美│**號帳戶 │ │
│ │ │鎮彰新路2 段163 號│16萬4855元 │ │
│ │ │、彰化縣彰化市彰美│ │ │
│ │ │路1 段186 號、彰化│ │ │
│ │ │縣彰化市三民路270 │ │ │
│ │ │號、彰化縣彰化市光│ │ │
│ │ │復路126號 │ │ │
├──┼──────┼─────────┼─────────┤ │
│ 10 │同上 │106年3月21日 │吳能文向日盛銀行申│ │
│ │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設帳號00000000****│ │
│ │ │2 段163 號、彰化縣│**號帳戶 │ │
│ │ │彰化市彰美路1 段16│9萬935元 │ │
│ │ │6 號、彰化縣彰化市│ │ │
│ │ │三民路270 號、彰化│ │ │
│ │ │縣彰化市中正路2 段│ │ │
│ │ │41號 │ │ │
├──┼──────┼─────────┼─────────┤ │
│ 11 │同上 │106年3月21日 │黃祥麟向第一銀行申│ │
│ │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設帳號72150****** │ │
│ │ │2 段163 號、彰化縣│號帳戶 │ │
│ │ │彰化市○○○路0 號│11萬9800元 │ │
│ │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 │ │
│ │ │路130 號、彰化縣彰│ │ │
│ │ │化市○○路0 號、彰│ │ │
│ │ │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 │ │ │
│ │ │段41號、彰化縣彰化│ │ │
│ │ │市○○路00號 │ │ │
├──┼──────┼─────────┼─────────┼─────────┤
│ 12 │同上 │106年3月24日 │彭運榮向郵局申設帳│106年3月24日 │
│ │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號0000000****** 號│彰化縣彰化市三民路│
│ │ │1 段536 號、彰化縣│帳戶 │、中正路附近 │
│ │ │彰化市○○路00號、│12萬2945元 │12萬2945元 │
│ │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 │
│ │ │126 號、彰化縣彰化│ │ │
│ │ │市○○路000 號、彰│ │ │
│ │ │化縣彰化市中正路1 │ │ │
│ │ │段296 號、彰化縣彰│ │ │
│ │ │化市○○路0段000號│ │ │
├──┼──────┼─────────┼─────────┼─────────┤
│ 13 │同上 │106年3月27日 │李建昌向新光銀行申│106年3月27日 │
│ │ │彰化縣彰化市自強南│設帳號0000000*****│彰化縣彰化市三民路│
│ │ │路1 段、彰化縣彰化│* 號帳戶 │、中正路附近 │
│ │ │市○○路0 段000 號│11萬7945號 │16萬4855元 │
│ │ │、彰化縣彰化市彰美│ │ │
│ │ │路1段166號 │ │ │
├──┼──────┼─────────┼─────────┼─────────┤
│ 14 │同上 │106年4月7日 │郭雨澄向臺灣銀行申│106 年4 月7 日、 │
│ │ │嘉義市○○路000 號│設帳號010008******│106 年4 月8 日 │
│ │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號帳戶 │嘉義火車站附近16萬│
│ │ │ │14萬元 │6600元 │
├──┼──────┼─────────┼─────────┤ │
│ 15 │同上 │106年4月7日 │郭雨澄向臺灣銀行申│ │
│ │ │嘉義市○○街000 號│設帳號010008******│ │
│ │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號帳戶(起訴書附表│ │
│ │ │行 │誤載為周建宇向南港│ │
│ │ │ │富康郵局申設帳號00│ │
│ │ │ │026570******號帳戶│ │
│ │ │ │,應予更正) │ │
│ │ │ │1萬元 │ │
├──┼──────┼─────────┼─────────┤ │
│ 16 │同上 │106年4月8日 │郭雨澄向臺灣銀行申│ │
│ │ │嘉義市○○路000 號│設帳號010008******│ │
│ │ │全家便利商店 │號帳戶 │ │
│ │ │ │2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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